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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3-02    文件号: 冀劳社[2005]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2004年度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组织对全省11个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四项基金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较好地保障了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的发放与支付,为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检查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新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仍然存在;二是社会保险基金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放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纠正;三是基金在银行存储过程中,同一险种多头开户问题也比较严重;四是社保经办机构与财政专户、国库存款对不上帐问题比较普遍。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坚决杜绝和纠正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国家财、劳两部也三令五申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但检查中仍然发现部分市(县、区)从社保基金中核拨社保经办机构经费、奖励费、列支邮寄费、银行手续费、拨付地税机关征收社保基金手续费等挪用社保基金现象,严重违反了国务院《条例》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并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同时,对于社保经办机构经费不足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视经办机构的实际情况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二、限期纠正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储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2000年劳、财两厅对社会保险基金清理检查时,已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储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但检查发现仍有部分社保基金存放在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些违规存储的基金已经形成风险。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储的社保基金必须制定纠正转存计划,6月底前全部转到国有商业银行,确保基金安全。
  三、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帐户管理。2003年5月14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帐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七条规定“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检查发现部分市(县)有多头开户和各种不同社保基金的相互挤占挪用,造成了基金管理的不规范,因此,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规范各险种银行帐户、分帐管理,并严禁相互挤占挪用,已发生相互挤占的社保基金必须纠正。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协调制度。检查发现,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衔接不畅和对不上帐的问题比较普遍,给基金管理带来隐性和无形的损失,并造成基金决算困难。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建立和完善日常协调机制,确保基金管理渠道畅通,决算对帐报告准确无误。
  五、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各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成立整改协调小组,负责违规基金的整改工作。对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逐项分析原因,查明违规过程,制定整改计划,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各市要在劳、财两厅检查的基础上,对所属单位社保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于2005年6月30日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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