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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上报200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情况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2-20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扩权县(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上报200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2004年报废的车辆,补贴范围为:2004年1月1日一200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10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5年1月1日一1996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上述大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在4500KG(千克)以上(含4500KG)的载货汽车,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在4500KG(千克)以上(含4500KG)的半挂牵引车;大型载客汽车是指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在19人以上(含19人)的大型载客汽车。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于2005年下半年申请补贴资金。
  二、对2005年报废的车辆,补贴范围为:2005年1月1日一2005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的、拆解的,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 (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7年1月1日一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
  二是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30人以上(含30人)且车长9米以上(含9米)的载客汽车。
  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三是2005年报废的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符合欧II标准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15000元。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于2006年下半年凭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三、各市、扩权县(市)财政局要会同商务局(经贸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补贴车辆范围、补贴标准,结合本市(县)2004年度汽车报废、拆解情况提出本年度老旧汽车报废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详细的分县(市)补贴车辆及所需资金金额(格式见附件),于2005年7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商务厅各一份(报表附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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