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职工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2-24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5]3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企业:
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9号)和省政府《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政[1997]48号)规定,现就做好2005年度企业职工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中的在岗职工,包括临时性用工,均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2005年计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人数以2004年12月份企业计发工资人数为准,每人10元。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岗职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岗职工人数以报河北省统计局“劳动情况”表为准。
二、省属企业请于2005年4月底前将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上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维明北大街118号1112房间,电话8616857),市级以下企业和中直驻冀企业的水利基金由当地劳动保障局征收,并统一开据《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专用收款书》。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负责组织并做好收缴工作。
三、2003年以来,省下放到各市的企业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划转到当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省属企业改制后如在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仍按原渠道征收。如企业改制后在当地市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划转当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征收。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各类企业应一视同仁,不得以改制或改为非国有企业为理由拒交、欠交水利建设基金。
四、2003年和2004年度欠缴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请于2005年4月底前将拖欠部分补齐。对漏缴、少缴、欠缴、拒缴或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征缴稽查管理办法》(冀财政管字[1997]第14号)的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