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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1-18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5]1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企业: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4]第7号)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事项包括伤残等级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等。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申请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确认)、或者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情发生变化申请复查鉴定时,由申请人按照因工负伤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称“统筹地区劳鉴办”)缴纳费用;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称“统筹地区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人按照争议案件再次鉴定的收费标准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劳鉴办”)缴纳费用。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申请人按照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向统筹地区劳鉴办缴纳费用,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办理提前退休(职)的,按照现行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由企业参保所在地统筹地区劳鉴委初步鉴定后统一报省劳鉴委进行最终鉴定,并由统筹地区劳鉴办从收取的400元中按照每人次100元的标准向省劳鉴办缴纳鉴定费用。
  三、申请人对统筹地区劳鉴委作出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或者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由申请人向省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并按照争议案件再次鉴定的收费标准向省劳鉴办缴纳鉴定费用。
  四、用于聘请医疗卫生专家的劳务费,原则上由统筹地区劳鉴办按照《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冀价行费字[2002]第67号)中规定的“院际会诊”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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