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劳动保障年度审查暨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1-17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5]1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开展劳动保障年度审查的规定,我省建立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制度以来,对于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预防和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做好2004年度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工作,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规定,以审查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送的书面材料为主,必要时应当到用人单位核查或者通过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调查处理。
二、2004年度劳动保障年度审查,要重点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拖欠或克扣工资以及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和缴费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情况,对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要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纠正和处理。
三、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工作应当在6月底前结束,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四、2004年度劳动保障年度审查仍使用由省劳动保障厅监制的《劳动保障年审合格证》和《劳动保障年审手册》。
五、中央部属和省属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划分的规定,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工作。
六、用人单位拒绝接受劳动保障年度审查,或者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七、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年度审查工作,通过扩大年度审查覆盖范围和加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为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作好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