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行为,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行为,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强化财政监督的有效手段,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结)决算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评审、可行性论证、专项核查、跟踪问效、绩效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当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逐步形成先评审后编制预算、先评审后调整预算、先评审后批复建设项目决算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监督机制。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和依法评审的原则。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本着完整、真实、准确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省财政部门确认后,可以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预算、资金拨付、政策采购、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和办理国有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凡是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内、外装修及修缮项目)应当接受财政评审。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五)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六)使用财政贴息的项目;
第七条 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跟踪问效、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八条 项目预算评审内容。项目预算评审是对拟列入财政预算和调整预算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前期论证、审批程序和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评审,是对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其他投资预算及重大设计变更、预算调整等内容的评审。
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拟编制预算的建设项目或调整预算的建设项目,按“先评审、后编制”“先评审、后调整”的原则办理。
第九条 项目评审所需的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及预算调整方案,由被评审单位进行编制并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提供。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编制并提供。
项目评审所需的项目立项、前期论证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概、预算批准文件,项目征地拆迁等相关合同、协议,资金落实及资金构成文件,招投标前的相关文件等资料,由被评审单位提供。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按财政部门的评审要求实施预算评审时,应及时通知被评审单位提供项目预算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预算评审完毕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项目预算。经评审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作为项目投资的最高控制额,不得随意突破。评审中发现分项预算和或总预算超过批准的分项预算和总预算的,由财政部门通知建设单位调整项目预算,直至符合批准的概算和财政预算;经调整后由于客观原因仍超过批准概算或财政预算的,按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采取其他方法编制预算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决(结)算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是对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建设项目,对其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及调整变更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
财政部门委托评审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先评审、后审批”的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项目决算评审所需的竣工财务决算,由被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由项目单位审核确认。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编制并提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须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定的时间、内容、格式进行。
财政投资项目决算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由被评审的建设单位提供。除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的预算评审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设备采购合同文件;工程竣工图、竣工结算资料、变更签证资料、竣工财务决算等评审所需相关资料。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按财政部门的评审要求实施决算评审时,应当在项目建设完工和竣工验收前,及时通知被评审的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竣工财务决算和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决算评审完毕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可以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出具决算评审报告的同时,还应依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效益后评价暂行办法》和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管理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出具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 专项资金评审
第十六条 根据预算和资金管理的需要,财政部门可以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管理使用、项目进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专项核查、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评审可采取重点核查和全面核查的形式,对部门或单位财政专项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评审或追踪评审,并出具专项核查或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评审内容,按委托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的合理合规性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支持方向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项目前期论证与可研是否充分及合理合规;
(二)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预算编制程序、内容、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总投资及分项投资构成情况;
3、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4、项目资金支出情况,及配套资金筹集、到位情况;
5、绩效分析及可持续性分析;
(三)财政部门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评审准备。
(一)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编制、论证需要及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选定评审项目,编制财政投资评审计划,提出项目评审目标要求,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评审委托书,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准备接受评审。
对财政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由财政部门安排评审。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评审任务要求,编制评审实施方案,组织评审人员,通知被评审单位提供项目预算或竣工财务决算及相关资料。
(三)财政评审机构在项目评审实施前,及时将评审实施方案、评审人员、评审时间通知被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评审实施。项目评审按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论。项目评审完毕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结论和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向被评审单位下达处理意见,并抄送财政评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被评审单位按财政部门处理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第七章 评审要求
第二十三条 评审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文本格式附后)。评审机构在出具评审报告前,将评审结论以书面形式征求被评审单位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评审机构应对项目建设单位反馈的不同意见予以书面答复并连同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审核确认,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将处理意见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接受评审任务后,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按财政部门要求和规定时间提交评审报告,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实施项目评审时不得进行再委托,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评审中涉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聘请部分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评审的要求及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做好配合工作。不得拖延、拒绝提供、隐匿项目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被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处理意见,及时做好审减结余资金收缴入国库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整改工作;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同级财政。
第八章 问题处理
第二十七条 资金审减。对建设项目概、预算总额以外增加的建设内容和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超标准、超规模、超预(概)算设计和建设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审减的建议。在预算评审阶段,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在项目决算评审阶段,由财政部门参照评审结论做资金审减处理。确定审减的超出部分不得列入建设成本,确定审减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或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在竣工决算批复时调整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资金审增。建设项目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需变更并增加投资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可提出资金审增意见,报送财政部门作为调整建设单位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预算的调整,须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问题又不接受财政评审监督和拒不配合、阻挠评审工作的建设单位,财政部门视情况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和人员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应秉公评审、廉洁自律。财政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或者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评审单位认为财政投资评审人员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回避;财政部门发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及所聘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评审,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