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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1-07    文件号: 冀价检字[2005]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9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检查的对象和时限
检查对象:全省辖区内化肥、种子、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销企业(包括进口经销企业)和个人等经营者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
检查时限:2004年8月6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 检查的内容和时间
检查内容:化肥、种子、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情况。对化肥主要品种的出厂价和经营环节差率,2004年12月21日以后销售的,按照省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冀价工字[2004]第98号)的规定进行检查;2004年12月21日以前销售的,按照省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的通知》(2004年8月6日内部明电)的规定进行检查。其它农业生产资料的检查按照各市有关规定进行。
检查时间:全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从下文之日起开始,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三、 检查分工
此次农资价格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省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地要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检查工作。省局重点检查沧州、邯钢、石家庄、宣化、迁安、秦皇岛中阿等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和省农资公司、中化化肥河北公司、中农在冀销售机构等中央、省属农资经销企业,并将在检查期间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开展检查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四、 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学习
《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此次农资价格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从做好“三农”工作的高度出发,将其列为2005年价格监督检查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为加强对全省农资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省局成立由张立霞副局长任组长,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李治波局长任副组长,工价处、监测处等相关处室参加的农资价格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明确任务,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依据《通知》规定和省局要求的检查内容、检查重点和时限,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周密计划,统筹安排,抓好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检查工作,提高检查的针对性。要综合运用直接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出来的价格违法案件,一经核实,必须严格依法处理,该退还的坚决退还;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曝光的坚决曝光。对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一旦认定,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对化肥等农资市场价格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三)注重社会监督,做好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咨询和价格投诉举报,同时要将举报电话作为解释和宣传政府农资价格政策的热线;要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密切监控乡村农资价格动态,及时化解价格矛盾或涨价隐患;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农资价格政策,发布农资价格信息,报道农资检查动态,公布违法典型案件,宣传表扬正面典型,扩大检查的声势和影响。
(四)建立报告制度,认真做好总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层层建立农资价格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情况反馈工作。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3日、27日下午4点前将检查情况(主要做法和措施、出动人员数、检查单位数、查出案件数、处理案件数量和经济制裁金额)及查处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传真:0311―5206790),不得延报、瞒报、漏报和不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研究提出加强和改善农资价格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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