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的复函
颁布日期:2005-01-10 文件号: 冀财综[2005]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省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请求继续收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的请示》(冀政法办函[2004]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办在核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时,继续向申请办证单位收取“两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票据使用和收费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等仍按《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等收费问题的通知》(冀财综[2001]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