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促进局):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将甘草、麻黄收购许可证核发工作下放到各省发展改革委管理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与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审改办[2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甘草、麻黄许可证专营管理工作实际,现对我省近期甘草、麻黄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近期对我省甘草、麻黄专营许可证管理行政规章的制定做进一步可行性调研(包括与主产区相关法规的衔接)。在我省甘草、麻黄新的管理规定出台之前,原由省经贸委核发的《专营中药材专营许可证》已到期的暂不换发新证,旧证仍然有效,也暂不受理新证申请。
二、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促进局)暂继续按照《河北省甘草麻黄专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经贸医药[2002]431号文印发)的规定做好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