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财务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2-08 文件号: 冀劳社[2004]9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单位:
为加强我厅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提高保障水平,根据《河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务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各项工作,并注意整理有关资料,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厅规划财务处反馈。
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务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厅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保障水平,根据《省级部门预算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属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综合考评。
第三条 综合考评的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工作等五个方面。
第四条 综合考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分项逐条计分,综合评定的办法。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我考核并打分,经单位领导审定后,将考评表连同年度财务工作总结报送厅规划财务处。同时,还须附上据以证实的相关文件、材料等。
综合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预算编制和执行各占25分,决算占9分和财务管理占21分,会计管理占20分。预算执行中的支出绩效管理考核占10分,为附加分,计入单位考核总成绩。
第五条 综合考评分两步进行。先对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合格、不合格。成绩高于70分(含70分)的为合格,其余为不合格。
第六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从综合考评合格单位中评出财务管理先进单位,先进数量控制在单位总数的25%以内。
第七条 工作程序。每年12月份,厅向各预算单位下发考评通知和考评指标。次年1月底前,各单位向厅规划财务处报自评报告。规划财务处对自评结果进行汇总、复核后,提出考评意见,报厅领导审定。3月份公布考评结果并兑现奖惩。
第八条 综合考评实行奖惩制度。对考评获得先进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考评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起执行。
附:财务管理工作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