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2-14 文件号: 冀国资办[2004]3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委机关各处室(部),纪委,监事会各办事处: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委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暂行)
为加强省政府国资委网络管理,保证网络的有效畅通运行、各项电子政务和网上办公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网络安全保密,落实制度,规范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国资网络)是指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和管理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资网络包括逻辑隔离网、物理隔离网、国资监管专网。目前,国资网络终端分布在省政府8、9号楼和中华北大街办公楼,以及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省政府国资委代管各单位和产权交易中心。
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资网络用户。
三、国资网络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条例、办法。
四、国资网络管理工作由省政府国资委信息中心负责。管理范围涉及中心机房到办公桌面的RJ45水晶头及终端设备的各项网络技术参数。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国资网络管理范围内的技术参数设置。
五、对国资网络上的物理设备(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设备),如光纤、双绞线、交换机、HUB、光端机、转换器、RJ45头等,要注意保护,并防水、防潮、防热、防火,远离暖气、饮水机、暖水瓶、拖布等物。严禁擅自改动、装卸和挪动位置,防止损坏。
六、新购设备要接入国资网络,必须在信息中心登记备案,由信息中心完成配置,严禁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操作。
七、严禁擅自增加网络物理设备和计算机、打印机等终端设备或结点。如需增加,必须经省政府国资委信息中心同意,并由信息中心完成增加工作。
八、从国资网络上减少终端设备或结点,必须口头告知信息中心,以便对国资网络上有限的设置参数资源进行收回和再分配。
九、严禁涉密计算机接入国资网络,接入国资网络的计算机严禁处理涉密信息。
十、计算机、打印机等国资网络上的设备从一个办公室转移到另一个办公室,须口头通知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对原国资网络设置进行更改。
十一、离开办公室一段时间后又回到办公室并需接入国资网络的设备,必须由信息中心完成,以减少病毒带入和避免参数冲突以及其它不可预见的网络问题。
十二、计算机进入物理隔离网,需出具相关部门要求开展物理隔离网上办公业务的书面材料,由信息中心完成。
十三、国资网络上的计算机必须安装统一的网络查杀病毒软件,并随时升级至最新版本,严禁自行卸载,防止各种病毒对国资网络产生不良影响。禁止任何形式的计算机电子文档共享。
十四、不得在国资网络上开发、测试、使用各种黑客和病毒软件,或对其他国资网络和非国资网络用户进行监控,或用一些非正常手段访问其他国资网络和非国资网络用户。
十五、省政府国资委信息中心不定期对国资网络及用户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将提出警告,并进行纠正。
十六、对不服从以上规定的用户,报经委领导后,信息中心将对其停止网络服务。若对网络上的电子政务和网络办公产生不良影响,或导致泄密的,将报委领导研究处理。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