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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申报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2004-12-17    文件号: 冀价政调[2004]4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控制价格总水平上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须不断强化对《河北省政府定价目录》中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监管力度,使其逐步纳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轨道。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定价费事前报告制度
  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各设区市物价局接到有关部门或企业的调定申请后,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调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研究,对确认可进行调定的项目,要将其调定的原因、可行性分析书面上报省物价局对口处室,由省物价局进行初审。
  对重要的与群众关系密切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实行申报审批,一般性价格和收费及初次定价项目实行申报备案。
  二、调定价费项目初审制度
  接到各设区市物价局的调定申请后,由省物价局对口处室对上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初审意见,重要调定项目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初步结论一般在二十五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书面答复有关设区市物价局。
  三、组织价格听证会
  经初审后,确认可以实施的调定项目,省物价局书面函复有关设区市物价局。设区市物价局接到准许后,要对调定项目进行认真的成本审核和测算,合理确定调定水平,制定缜密的调定方案,并按法定程序认真组织价格听证会。
  对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和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价格和收费实行听证会制度,一般性价格和收费不组织听证会。
  四、调定价费项目的确定
  调定项目通过听证会后,设区市物价局要将制定的调整方案重新上报省物价局对口处室进行审核。上报的资料包括:调定项目的详细阐述、调整方案、成本审核资料、调整价格和收费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及相应的对策、价格听证会的详细资料。省物价局对上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分析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重大价格事项需报经省政府批准,在此基础上,对调整方案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书面函复有关设区市物价局。
  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房地产价格、旅游价格、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价格外的重要交通运输价格由各设区市物价局直接制定和调整,调定价项目实行备案制,调定价文件须在执行前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调定价费项目的实施和反馈
  接到省物价局同意调整方案的函复后,设区市物价局要报请当地政府,审慎选择调整方案出台的时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组织实施工作,对可能出现的连锁反应要有预案,把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对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调定项目要以市政府名义事前向省物价局书面备案。项目出台一个月后,设区市物价局要将调定项目实施的情况向省物价局写出书面报告。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内容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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