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200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的通知(四)
颁布日期:2004-11-01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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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一、粮食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1表]
(一)填报范围
本表适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商业性经营企业。填报范围为上年粮食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
(二)填报要求
1、填报本表的粮食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填列“01”。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填报本表的所有粮食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下列代码选择填列封面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粮管所[站](代码为“5811”)、粮库(代码为“5812”),其他粮食购销企业(代码为“5813”)。
(2)粮食商业性经营企业,明细分类为商业企业包括军粮供应企业(代码为“6315”)、城镇粮食供应企业(代码为“6316”)、粮食贸易企业(代码为“6317”)、其他粮油商业企业(代码为“6318”);粮油工业包括粮油机械设备制造企业(代码为“3528”)、面粉加工企业(代码为“1311”)、大米加工企业(代码为“1312”)、油脂加工企业(代码为“1333”);饲料工业包括饲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代码为“1320”)、其他粮油工业企业(代码为“1394”);粮食运输企业(代码为“5221”);其他企业包括粮食主管部门开办的事业单位等(代码为“7413”)。
(三)粮食企业补充指标表(一)(财会年企补01―1表)
1、基本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各项粮食补贴款的拨补情况。
2、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军供粮食差价补贴和军供食油差价补贴:反映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 和《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后需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供粮食和以前年度食油差价补贴情况。
(2)处理储备粮食差价补贴和处理储备食油差价补贴:反映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抛售、轮换国家储备粮食油所发生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差价补贴。
(3)新库装新粮划转新陈品质差价补贴:反映将原中央储备粮划转为地方商品周转库存,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新陈品质差价补贴。
(4)其他价格补贴:反映除上述有关价格补贴以外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他价格补贴。
(5)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应由中央财政拨补的利息、费用补贴情况。此项目区分利息补贴和费用补贴分别反映。
(6)临时储备食油利息、费用补贴:反映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计电[96]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垫息款。此项目区分利息和费用分别反映。
(7)其他利息、费用补贴:反映上述各项利息、费用补贴之外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他利息和费有补贴。
3、表内关系
1行=(2+10+20)行;2行=(3+4+5+5+7+8+9)行;10行=(11+15+19)行;11行=(12+13)行;15行=(16+17)行;20行=(21+22)行;5栏=(1+2-3)栏;3栏≥4栏。
(四)粮食企业补充指标表(二)[财会年企补01-2表]
1、基本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粮食企业各项补贴款的拨补情况。
2、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收购粮食价外补贴:反映在政府规定的定购价格之外,企业因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价外加价政策收购粮食所发生的差价补贴。
(2)军供粮食差价补贴和军供食油差价补贴:反映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和《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后需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军供粮食和以前年度食油差价补贴情况。
(3)供应贫困地区农村返销粮差价补贴: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供应贫困地区的贫困农民返销粮和水库移民口粮所发生的低于国家提价后的销售价或成本价的差价补贴。
(4)处理陈化粮补贴:反映按处理陈化粮有关文件的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处理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库存中陈化粮的差价补贴。
(5)其他价格补贴:反映表内已列各项以外的其他粮油价格补贴。
(6)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反映地方财政在中央补贴标准之外追加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情况。此项目区分利息、费用分别反映。
(7)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的地方储备粮油应由地方财政拨补的利息、费用补贴情况。此项目区分利息补贴和费用补贴分别反映。
(8)粮食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反映根据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应由财政拨付的超储粮食利息、费用补贴。
①上年应补未补数栏:反映2003年12月底之前的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应补未补情况。
②本年应补数栏:反映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应补情况。
(10)原平价周转库存粮食利息和费用补贴:反映企业保管中央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的原平价周转粮食所发生的按各地规定应由地方财政拨补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11)其他利息、费用补贴:反映表内已列各项利息、费用补贴之外的其他利息和费用补贴。
(12)粮食销售奖励款:部分省(区、市)政府为鼓励粮食企业顺利销售而制定了奖励政策,此项目反映销售奖励款的拨付情况。
(13)扶持性补贴:反映财政拨补的企业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属于扶持性的各项补贴。
①经营性补贴项目,反映对给予正常补贴后仍发生亏损的企业,财政继续给予的过渡性扶持补贴。
②离退休人员经费补贴项目,反映财政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开支单独给予的补贴。
③行政人员经费补贴项目,反映财政通过“事业费”渠道之外的对粮食主管部门的行政经费补贴。
④其他补贴项目,反映表内已列各项补贴之外的扶持性补贴,但不包括对企业经营设施改、扩、建方面的拨款和借款。
3、表内关系
1行=(2+12+24+25+26+33)行;2行=(3+4+5+6+7+8+9+10+11)行;12行=(13+16+19+22+23)行;13行=(14+15)行;16行=(17+18)行;19行=(20+21)行;26行=(27+28+29+30+32)行;30行≥31行;33行=(34+37)行;34行=(35+36)行;37行=(38+39)行;5栏=(1+2-3)栏;3栏≥4栏。
(五)粮食企业补充指标表(三)(财会年企补01-3表)
1、主要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粮食企业的流动及长期资产、借款、挂账、粮油购销企业指标等的情况。
2、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反映企业根据国家政策,按规定的方式处理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基保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价差亏损应单独列示。
3、表内关系
2行=(3+8)行;3行=(4+5+6+7)行;8行=(9+12)行;9行=(10+11)行;12行≥13行;14行=(15+16)行;16行=(17+18+19+20+21)行;21行≥22行;23行≥(24+25)行;26行≥27行;27行≥28行;29行≥30行;31行=(32+36+39)行;32行=(33+34+35)行;36≥(37+38)行;45行=(46+47+48+49+50+51+52)行;53行=(54+55+56+57+58+59+60+61+62)行;63行=(64+65+66+67)行。
二、铁路运输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2表]
本表主要反映铁路运输企业的营运收入、客货运输支出、工作量和工效挂钩清算等情况。
(一)填报范围
本表填报范围为上年铁路运输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
(二)填报要求
填报本表的铁路运输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应填列“02”。
(三)表内关系
1行=(2+3+4+5+6+7+8)行;11行=(12+13)行;28行≥29行;31行≥32行;33行≥34行;36行≥37行;38行≥39行;40行≥41行。
三、民用航空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3表]
本表主要反映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流动资产、票证结算、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情况、主营业务成本、销售成本和客货运输周转量等情况。
(一)填报范围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上年民用航空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
(二)填报要求
填报本表的民航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填列“03”。
(三)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国外销售费用:反映企业派驻国外的销售机构在业务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代理售票手续费:反映应支付给代理售票机构的代售票手续费,其中,支付给国内代理售票机构的代售票手续费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四)表内关系
10行≥(11+12+13+14+15+16)行;19行≥20行;21行≥22行≥23行。
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4表]
(一)主要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工业、交通运输、邮电、民用航空企业工效挂钩清算等情况。
(二)填报要求
填报本表的工业、交通运输、邮电、民用航空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填列“04”。
(三)表内关系
19行≥20行;21行≥22行;23行≥24行;26行≥27行;28行≥29行;30行≥31行;
五、邮政电信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5表]
本表主要反映邮电企业的通信业务收入、成本、存货、预收账款和邮政储蓄余额等情况。
(一)填报范围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上年邮政电信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其中1行―10行只由电信企业填列。
(二)填报要求
填报本表的邮政电信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应填列“05”。
(三)表内关系
1行≥(2+3+6+7+8+9+10)行;3行=(4+5)行;11行≥(12+13+14+15+16+17+18)行;19行≥(20+21)行;22行≥(23+24)行。
六、农口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6表]
(一)填报范围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上年度农口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农垦、水产、农牧、森工、华侨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具体包括农场和农垦主管部门直属的工业、商品流通、运输、服务等企业;水产养殖、捕捞及水产主管部门直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属于企业性质的农业良种场、种畜场、渔种场、园艺特产场(只限于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陕西、青海等七省、自治区)和畜牧部门直属的牧工商公司、兽医药械公司、畜禽厂、兽药厂、加工厂;森工采伐和林业主管部门直属的木材加工、林业化工、林业机械、供销等企业。
(二)填报要求
1、填报本表的农口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应填列“06”。
2、表中指标应以2004年末或2004年度企业的有关数据填报,具体指标的填报口径按行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与主表或附表相同的指标,前后表内的数据应保持一致。
(三)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专用拨款项目:反映国家拨给企业的各种专用拨款(除基本建设和社会保障补助拨款以外),以及用于改、扩建或技术改造返还所得税的拨付、使用和结余情况。
(1)年初结余数:反映企业年初尚未转销的以前年度拨入的专用拨款的余额。
(2)本年增加数:反映企业本年内实际收到的专用拨款的金额。其中:“财政拨入数”单独列示。
(3)本年支出数:反映企业本年内发生的专用拨款的全年支出数额(包括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部分)。其中:“中小学校经费补助”、“专职政法人员经费”、“边防民兵值勤经费”按具体项目列示。
(4)年末结余数:反映企业年末尚未使用的专用拨款余额,等于年初结余数加本年拨入数减本年支出数加转入营业外支出数后的余额。
2、应收家庭农场款:反映企业应收、暂付家庭农场的各种款项。
3、应付家庭农场款:反映企业应付、暂付家庭农场的各种款项,如企业收购家庭农场的产品尚未结算的款项、代存家庭农场的其他收入等。
4、家庭农场实际上交利润:反映家庭农场本年实际上交企业(单位)的利润额。
5、利润总额:反映盈利企业本年实现的利润额。
6、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亏损企业亏损额的分类指标即“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农林产品初加工以外的工业”和“边境贫困国有农林场”的划分,应根据财税字[1997]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上4项指标为并列关系,前3项指标均不含第四项“边境贫困国有农林场”的数据。
7、全年工农业总产值和农业增加值应按统计口径计算填列。
(四)表内关系
4行≥5行;6行≥(7+9+10+11+12+13+14+15)行;7行≥8行;17行=(3+4―6+16)行;20行≥21行;22行≥(23+24+25)行;26行≥27行;26行=(19+20―22)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29+30―32)行;38行≥(39+40+41+42)行;43行≥(44+45+46+47)行;48行≥(49+50+51+52)行。
七、文教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7表]
(一)填报范围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上年度文教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国有文教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
(二)填报要求
填报本表的国有文教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中应填列“07”。
(三)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指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十五”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2002年所得税体制调整后,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75号),规定2003年至2005年按所得税实际入库数返还,预算列支办法停止执行,改为“基数+增长”预算列支办法执行。该项资金是为支持宣传文化企业的发展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重新修订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表中指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用宋体字表示,有关项目由基层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列;第二部分用楷体字表示,由中央级或省级主管部门填列。
2、享受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反映文教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返还的增值税部分。
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反映文教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按照文电部、财政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发影字[1996]803号)规定,上缴与使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情况。
4、文化事业建设费:反映文教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交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情况。
5、报纸广告净收入:反映报社当年已收到的广告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额部分。
6、出版物千印张:反映报社、出版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本年出版的出版物总印张数。
7、出版社和报社全年耗用正文纸张数量(吨):反映出版社和报社全年出版图书、报纸所耗用的正文纸的吨数。
8、出版社和报社应补定额补贴:反映根据国家规定,由财政拨给印制中小学课本和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教材的出版社的中小学教材补贴、大中专教材补贴、中小学教材纸张价格补贴、大中专教材纸张价格补贴,以及报社的纸张价格补贴。
9、电影发行公司全年拷贝费用实际支出数:反映电影发行企业全年发行拷贝的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数。
(四)表内关系
10行=(2+3―6)行;3行≥(4+5)行;6行≥(7+8+9)行;20行=(12+13―17)行;13行≥(14+15+16)行;17行≥(18+19)行;29行=(26+27―28)行;36行=(33+34―35)行;39行≥(40+41)行。
八、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8表]
(一)填报范围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上年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
(二)填报要求
1、填报本表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应填列“08”。
2、表中指标应以2004年度末或2004年度企业的有关数据填报,具体指标的填报口径按行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与主表或附表相同的指标,前后表中的数据应保持一致。
3、表中外币折美元的有关项目,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4年12月31日人民币与美元比价的中间进行折算。
(三)填报方法
表中各栏项目按企业经营业务性质分项选择填报。
(四)表内关系
7行=(1―2―3+4―5―6)行;12行=(7―8―9―10―11)行;1栏=(3+5+7+9)栏;2栏=(4+6+8+10)栏。
九、旅游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9表]
(一)填报范围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上年度旅游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国有旅游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
(二)填报要求
1、填报本表的旅游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应填列“10”。
2、表中指标应以2004年末或2004年度企业的有关数据填报,具体指标的填报口径按行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与主表或附表相同的指标,前后表中的数据应保持一致。
3、表中外币折美元的有关项目,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4年12月31日人民币与美元比价的中间价进行折算。
(三)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汇编企业户数:反映填报单位汇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户数。其中旅行社户数、旅游饭店座数、旅游车船公司户数、旅游商贸公司户数应单独列示。
2、实现的外汇结汇收入(美元):反映企业向银行实际结汇的外汇收入,折合成美元进行填列。
3、旅行社应收境外账款(美元):反映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为境外客户提供服务等而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折合成美元进行填列。
4、旅行社实际上交的质量保证金:反映旅行社实际上交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5、旅行社营业收入净额和旅行社营业成本净额:反映旅行社营业收入总额和营业成本总额扣除拨付的房、餐、车费及其他费用后的净额。
6、饭店客房间数:反映饭店可供出租的客户间数。
7、饭店客房出租间天数:反映饭店客户实际出租的间天数。
8、饭店客房间数和饭店客房出租间天数应按统计口径填列。
(四)表内关系
1行≥(2+3+4+5)行;6行≥(7+8+9+10)行。
十、施工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1表]
(一)填报范围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上年度施工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国有施工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
(二)填报要求
1、填报本表的施工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应填列“11”。
2、表中指标应以2004年末或2004年度企业的有关数据填报,具体指标的填报口径按行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与主表或附表相同的指标,前后表内的数据应保持一致。
3、填列表内比例指标时保留两位小数。
(三)主要指标填报方法
1、全年自行完成施工产值:原则上按照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工程结算价格计算。
2、全年非自行完成施工产值:反映企业分包、转包工程产值,原则上按照分包、转包结算价格计算。
3、营运收入:反映施工企业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营业收入。
十一、烟草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1表]
(一)主要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烟草企业财政专项资金、卷烟产销量和工效挂钩清算等情况。
(二)填报要求
填报本表的烟草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填列“12”。
十二、供销合作社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2表]
本表专用于反映供销合作社企业全年经营农资、棉麻、羊毛、茶叶、再生资源等大类商品的销售、利润和资金情况以及供销合作社企业特有的有关情况。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不用填报此表。
(一)填报范围
本表适用于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以及由供销合作社领办或扶持起来的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站(社)及符合报表管理单位条件的社外企业和经济组织。
(二)填报要求
1、填报本表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填列“13”。
2、按照开放办社要求,对于纳入供销合作社报表统计范围的社外企业或经济组织,在填报本表时,封面标识中的“隶属关系一部门标识代码”应填列供销合作总社代码“975”。
(三)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专业合作社销售收入:反映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兴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全部销售收入。
2、批发市场交易额:反映各级供销合作社或社属企业,利用原有场地和固定资产投资兴办的各类批发市场当年已实现的商品批发交易数额。
3、汇编企业户数:是指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纳入供销合作社报表统计范围的社外企业或经济组织)。由供销合作社或社属企业作为出资人之一,投资份额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份制企业,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4、为农服务支出:是指为了扶持农村经济发展所支出的数额,包括价格优惠、费用补贴、向农民返利、无偿服务的支出及投资等。根据有关账户的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5、救灾支出: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非常损失”明细项目的有关资料填列。
6、帮助贫困供销社支出: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有关明细资料填列。
7、上缴国家税费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度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镇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包括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
8、税前提取的各种基金:反映企业本年按照有关规定在交纳所得税前提取的各种经营积累性基金。本期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9、上缴合作发展基金:反映企业本年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合作发展基金。
10、税前处理亏损挂账:反映企业本年度交纳所得税前处理以前年度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项目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对比期初余额分析填列。通过财政等部门弥补的政策性亏损挂账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11、地方收取的各项费用:反映各级地方政府指令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交纳的各种集资、收费或摊派等。根据支出渠道的有关项目分析填列。
12、专业合作社个数:是指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由供销合作社领办或扶持起来的各类专业合作社的个数。
13、村级综合服务站(社)个数:是指由供销合作社创办或组织起来的、面向“三农”服务的农村综合服务站(社)的个数。
14、批发市场个数:是指各地供销合作社或社属企业,利用原有场地和固定资产开办的各类批发市场的个数。
15、纺织企业拖欠棉花企业货款:反映截止2004年末纺织企业拖欠供销合作社企业货款余额。
(四)表内关系
1行≥(2+3+4)行;7行≥8行;12行=(13―14)行;19行≥20行;2栏≥3栏。
(五)表间关系
报表类型码为“0”时:1栏(15―16)行=财会年企02表39行本年实际数。
十三、电力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3表]
本表反映电力生产运营企业(不含电力施工、修造等电力辅业)技术经济指标,分别按上年实际数和本年实际数填列。
1、“发电量”,指按发电机端电度表计量的发电度数,应根据向统计部门提供的数字填列,其中:水、火、核、风电发电量应分别填列。
2、“发电厂用电量”,指发电厂在生产电能过程中消耗的电量,应根据统计提供数字填列,基保:水、火、核、风电发电量应分别填列。
3、“供热厂用电量”,指发电厂在生产热力过程中消耗的电量,应根据统计提供的数字填列。
4、“发电厂供电量”,指发电厂出口关口表计量电量,其中:水、火、核、风电供电量应分别填列。其中:发电厂供电量=发电量―发电厂用电量―供热厂用电量
5、“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指发电企业最终的上网结算的电量。
6、“发电企业直供大用户电量”,指发电企业直接供应大用户结算的电量。
7、“电网企业购电量”,指电网企业为销售而外购的电量。电网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经济形式的购电量不在此填列。
8、“电网供电线路损失电量”,指电网企业在电力输送和供应过程中发生的线路损失电量。仅由电网企业填列。其中:
电网供电线路损失电量=电网企业供购电量―电网企业售电量;
电网企业供购电量=电网企业发电厂供电量+电网企业购电量
9、“电网企业售电量”,指电网企业销售给最终用户或代销的电量。仅由电网企业填列。
10、“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净额”,指发电企业(含电网下属独立法人电厂)的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净额,按不含“热力收入”口径填列。
11、“电网企业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净额”,指电网企业扣除有关加价收入后的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净额。
12、“发电企业电力产品生产成本”,指发电企业与上述“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对应的生产成本,据有关成本项目分析填列。
13、“电网企业购电成本”,指电网企业随外购电力产品发生的成本,据有关成本项目分析填列。
14、发电供热用天然煤量(吨):指实际用于发电、供热生产的天然煤数量,以吨为单位。其中发电用天然煤量单独填列。
15、发电供热用天然油量(吨):指实际用于发电、供热生产的天然数数量,以吨为单位。其中发电用天然油量单独填列。
16、“发电燃料费”,指已在发电成本中列支的燃料费部分,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其中燃煤费、燃油费分别填列。
17、供热用电分摊燃料费=实际供热厂用电量×发电煤耗×(发电)综合标准煤单价
18、“天然煤平均发热量”和“天然油平均发热量”,应根据检测部门提供的数字填列。
19“期末发电设备容量”,指发电企业期末实际拥有的发电设备容量总和。发电设备容量以发电机组的铭牌上标明的容量计算。
20、“平均发电设备容量”,指发电企业年度平均发电设备容量,根据期初发电容量和报告期内发电容量变动情况加权计算填列。
表内关系:1行―6行―11行=12行;17行+18行≤12行;12行+19行―21行=20行(电网企业);30行―33行<24行;39≤36行。
表间关系:22行≤02表5行;23行≤02表5行;24行<02表6行;25行<02表6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