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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1-07    文件号: 冀发改运行[2004]158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经济运行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23号令),确保我省农药生产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现将新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药是国民经济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性物资,在经济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确保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办法》的实施,对我省农药生产管理工作将起到重要指导作用,各市要切实加强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落实责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二、规范管理,依法行政。一是搞好摸底。各市要建立本辖区的农药生产企业档案,对本辖区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具体品种、产量及销售情况,积极协调生产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二是严格操作。新《办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申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要严格按新《办法》准备相关材料,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反馈;三是规范程序。按照规范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今后,各农药生产企业领换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由各市农药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认真学习,深入宣贯。各市及农药生产企业要认真宣传贯彻新《办法》。一是各市要尽快组织农药生产企业对《办法》的各条款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二是将《办法》印制成册,分发到各农药生产企业,进一步增强各农药生产企业的法制观念和自觉性。使农药生产企业真正做到领会精神,规范运作;三是各农药生产企业要按照新《办法》要求,认真填写《农药生产年报表》,并于2005年1月底前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和各市农药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农药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5年2月1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
联 系 人:赵春怀
联系电话:0311-8600397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自强东路55号
邮 编:050000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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