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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换发《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1-08    文件号: 冀发改招标[2004]139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原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已满,有的机构已具备资质升级条件。为加强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工作管理,保障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有序进行。根据《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经研究决定,近期统一换发《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时间
2004年11月20日-2004年12月31日。
二、换发范围
1、持有《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已经到期的;
2、招标代理机构分立、合并或证书副本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换发证书程序
1、招标代理机构填写完整《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换发证书申请表》(见附件),并持《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正本、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于11月30日前报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2、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将需换证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初审意见及其全部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换发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四、下列情况不予换发
1、不符合所持资格等级条件的;
2、招标代理机构在经营中存在《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3、取得资格证书后,没有经营业绩的。
附件: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换发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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