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我省农业土地开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精神,决定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用途
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各市、县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其中30%上缴省级,70%留地方使用。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规定执行。 www.law110.com
三、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专项管理。各市应分别建立专账,分账核算。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订。
四、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监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资金优先足额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对挪用资金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