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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大学生见习单位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1-09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4]32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企事业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大学生见习计划的通知》(冀劳社[2004]8号)以来,大批大中专毕业生积极参加“大学生见习计划”,取得了积极效果,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从目前情况看,2005年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参加该计划的积极性更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收到31所省部属职业院校2005年毕业的1.7万名大中专学生参加“大学生见习计划”的申请。这批学生涉及国际贸易、英语教育、中西医结合、经济管理、电算会计、计算机及应用、电子与信息技术、护理学、临床医学、口腔学、工民建、现代物流、社区医学、数控机械、模具、汽修、土木工程、运管交管、工程造价、公路与桥梁、铁道工程、经贸英语、智能建筑、钢铁冶炼、药品营销、机械电子工程、机电技术应用、金属材料、环境保护、化工、制冷空调、通信技术、旅游服务与管理、平面设计、印刷技术、广告制作与装璜、金融证券、市场营销、建筑预算、电力工程、焊接工艺、机械制造自动化、涉外经济与法律等43个专业。为促进省部属职业院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提前为企业筛选和培训高素质的劳动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认定一批大学生见习单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的资质及申报材料
  凡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提供适合大中专学生见习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为“大学生见习单位”。申请认定见习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可持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同时填写《大学生见习单位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到省劳动保障厅就业训练中心进行申请。
  二、组织面试
  在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为见习单位后,由省劳动保障厅就业训练中心与见习单位共同到省部属职业院校对学生进行面试。
  三、开展培训
  对面试合格的大中专学生,可根据见习单位要求,由省劳动保障厅就业训练中心对其进行相关的培训。经见习单位考核合格者,将大中专学生输送到见习单位,进行见习。
  四、跟踪服务
  大学生参加见习期满合格者,见习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正式成为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并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对见习不合格的,见习单位应先行通知省劳动保障厅就业训练中心,并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学生可凭此证明和《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省就业训练中心继续参加一次免费技能培训,技能培训合格后再推荐工作。
  联系电话:0311-8616723
  联 系 人:卢素峰
  附:大学生见习单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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