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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0-25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4]29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省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地税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冀劳〔2004〕2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政策性强、措施“硬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重要举措。为贯彻执行好《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力度加大,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呈现下降趋势,如果不能有效扭转这种局面,失业保险的社会属性和作用将受到制约,影响可持续发展,因此拓展覆盖范围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制度性安排。当前各地要以《通知》为契机,以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为重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搞好宣传,扎实推进,掀起覆盖新高潮,切实把《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力争到2004年底事业单位覆盖率不低于90%,全省新增参保人数少于3万人,2005年6月末基本实现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全覆盖。
  二、搞好协调,建立机制。《通知》明确了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与人事、财政、地税等部门进行沟通,主动提供相关政策和基础情况,细化措施,构建信息反馈和协调联动机制,搭建好工作平台,以严谨务实的作风和实绩,争取全社会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内部要密切配合,经办机构应主动与劳动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失业保险稽核工作尽快向覆盖方向延伸。
  三、规范操作,维护权益。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参保登记、缴费审核等项工作,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办法,所有参保职工均要与经办机构建立失业保险关系,为确认其享受待遇资格和查询缴费记录提供依据;要正确理解参保和缴费的概念,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曾经缴过费、因种种原因中断欠费的,都应视为参保职工,在个人缴费记录时须予以记载,无法获得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的应总括记录,不能排斥在参保范围外,这是维护职工失业保险权益的需要。
  四、开展调研、扩大范围。在做好现有制度规定的覆盖范围职工参保缴费工作外,各地要加强调研,针对灵活就业形式不断发展的趋势,探索将劳务派遣人员和委托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承办劳务代理的具有劳动关系人群的失业保险问题,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其纳入参保范围,并依法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在落实本《通知》中有什么情况、问题和好做法、好经验,请及时与省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反馈。
  附件: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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