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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查处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0-18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监察局、总工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办字〔2004〕164号)精神,认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至2005年春节前,在全省联合开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为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服务和制造业企业。检查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月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建立工资支付记录情况,重点是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二、检查方式采取企业自查、联合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12月1日至15日,由各用人单位对本企业及其下属单位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出承诺,于12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当地清欠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12月15日至2005年春节前,组织对用人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对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逐户进行重点检查,同时根据农民工举报进行专项检查。
  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组织好这次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活动在各级清欠机构统一领导下,劳动保障、建设、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抽掉人员参加,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实行联合检查、联合办案。同时加强与财政、公安、工商、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相互配合,综合治理。
  四、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
  对检查发现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或补发;逾期拒不补发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转包、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直接补发给农民工。对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意见〉的规定,由承担清欠的责任部门责令其于2005年春节前清偿。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以及暴力抗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突发事件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追纠党政纪责任,并予以曝光。
  五、建立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周报制度。自12月15日开始,各市要在每周星期一按照附表要求,向省清欠办和劳动保障厅报告上一周检查情况和进度,并抄报监察厅和总工会。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上访或突发性事件,要随时报告。
  六、大力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各地在实施检查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深入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以及《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的培训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减少和避免出现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指导和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知法,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法律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完善工作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监管优势,形成合力,联合办案,依法处理,防止相互推诿。各级清欠机构、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工会组织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方便农民工投诉举报,作到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待,及时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除选派人员充实加强清欠机构力量,联合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外,还要认真作好其他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及时调解;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对裁决无异议又拒不执行的,农民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设行政部门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资和违法转包、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除责令企业限期清偿拖欠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建设工程投标资格,直至降低或吊销资质。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基层工会组建力度,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的协商调解作用,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注意发现和解决可能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苗头,帮助和指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尽快解决。用人单位拒不解决的,有权向清欠机构和有关部门提起仲裁或举报,请求依法作出处理。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督导和监察。各级清欠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向监察部门报告清欠工作的进度和问题,接受监督和监察,共同把这项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工作做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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