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最低工资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0-25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4]30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了重新调整。各地做了很多工作,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一部分用人单位至今还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获得合法报酬的权益,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规定》,纠正和制止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行为,决定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最低工资规定》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各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最低工资规定的宣传和用人单位内部工资标准的调整进度情况,具体安排本地检查的起始时间,但要在2004年底前结束,时间不能少于30天。
二、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是否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职工进行了公示;
2.是否按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内部工资标准做了调整(含计件单价调整);
3.是否存在将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计入了最低工资;
4.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者的签字是否有书面记录;
5.是否存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包括见习、实习期人员工资待遇)的行为;
6.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发布企业用工信息、工资待遇,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是否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广告)。
三、检查方法
1.本次检查采取用人单位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应当组织用人单位搞好自查,发现问题自行纠正。在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工资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会法律监督人员联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如建筑、服装、餐饮、手工制造等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要制订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纠正或处罚。
2.检查可以采取实地查验用人单位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支付记录,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形式,调查了解最低工资规定贯彻实施情况。
3.对未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安排工资增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以劝阻和警示,指导其改正。
四、加大宣传力度,抓正反两方面典型
各地要加大《最低工资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和新闻媒介,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熟悉和掌握最低工资规定,了解和知晓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法制意识,自觉守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各级各部门通过检查,要注意发现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中的正反两方面典型,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典型,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曝光。对自觉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好典型要认真总结推广宣传。五、加大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逾期不补发的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按照每涉及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未有工资支付记录的,按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工资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工会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抽调人员,联合行动。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于2005年1月底前将汇总情况连同《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监督检查统计表》,报省厅劳动工资处和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附: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监督检查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