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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0-26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行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解决和预防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组织企业和农民工认真学习,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遵纪守法、规范工资支付行
  为的自觉性。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确保工资按月支付,完善工资支付记录和工资基金账户管理,企业按规定列支的工资基金不得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积极推行委托银行直接发给农民工工资的做法。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行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
  三、加快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情况,逐步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各市、县最迟在明年9月底前全部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即:建筑业企业或业主在工程开工前须按不低于合同工程价款2%的比例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资保障金占工程价款的具体比例、专用账户的设置和保障金的管理、使用与监督等问题,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尤其要重点检查企业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记录、工资基金账户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行为。对违反规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拒绝接受监察或监督检查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对农民工生活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申请仲裁费用的,经批准可以暂缓缴纳,待结案后由被裁决单位支付。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关于加强工程款管理支付若干规定》等法规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发包、分包行为,杜绝使用“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有关规定,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限期支付工资外还要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
  六、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资管理关系负责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备案工作,其中外埠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办法抄报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将本市贯彻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的落实情况于年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工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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