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用药管理,防止药物滥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河北省个人设置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 本药品《目录》适用于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不含村卫生所(室、站)或乡镇卫生院设置的分支机构。此类医疗机构众如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用药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个人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行医用药时,应根据需要在《目录》内选择购进和使用药品,不得配备《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得向上述医疗机构销售《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药品。
三、 对从2004年12月1日起超范围购进药品,从2005年2月1日起超范围使用药品上述医疗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四、 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个人设置门诊部、诊所用药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合理、安全。
附件:《河北省个人设置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