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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疏导供热价格矛盾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0-21    文件号: 冀价工字[2004]7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物价局:
  去年以来受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等因素影响,导致供热企业成本增加过快。近一段时间,我省的大部分市要求调整供热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通知精神,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疏导供热价格矛盾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适当疏导供热价格矛盾。调整供热价格必须首先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测算,准确把握提价幅度。涉及居民的要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是要认真吸纳低收入群体代表的意见。提价方案确定后要征得当地政府的同意,并以所在设区市政府名义报省局事先备案。
  二、在维持正常供热前提下,严格控制提价幅度,考虑到今年全省物价上涨严峻势头,以及用户的承受能力和社会稳定,本次提价只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因素影响;供热企业应首先自行消化一部分煤炭价格上涨因素。为便于对供热价格实施动态管理和用户的理解,提价方案可通过加收“燃运加价”的形式出台。
  三、要制定照顾低保对象和特殊社会群体的具体政策。已有照顾政策的要认真抓好落实,并不断进行完善;没有照顾政策的要将制定的照顾政策连同提价方案一并出台。
  四、加强成本监控。各设区市应建立成本定期上报制度,对供热企业成本及运营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审核,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同时要加强对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的研究,逐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五、做好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各设区市提价方案出台之前,要拟定详细、便于群众理解的宣传提纲,采取答记者问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加强对供热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和擅自提价等行为,要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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