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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9-24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绝大部分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但是,目前仍有部分事业单位以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文件、缴费资金未列入财政预算为由没有参加失业保险;有的虽然参加了,但申报缴费不到位,由此导致一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和落实。为进一步做好扩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和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争取三年内实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全覆盖。”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中进一步强调:“要认真落实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各级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为受聘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因此,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人事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支持,加强部门之间协调,明确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全力以赴地做好以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的失业保险扩面及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
  二、切实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以扩大覆盖范围为着力点,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目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必须在今年12月底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并到地税机关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手续,缴费单位申报补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有困难的,要做出补缴计划,经地税机关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批准后,在两年内补缴完毕。??
  缴费单位2004年12月底前仍未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和补缴手续的,分别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政府《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强化服务,规范管理,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人事部门要加强配合,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及时沟通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制约扩面、征缴工作进展的障碍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坚定不移地抓紧抓好扩面这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进一步挖掘扩面资源,不能因为单位规模小,职工流动比较频繁、失业风险大,征收失业保险费困难将其搁置在外,也不能因个别单位负责同志认识程度不高,资金来源不确定而放弃努力。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将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纳入范围。对已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要全部建立个人缴费记录,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同时要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四、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事业单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拒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不履行申报缴费义务或者故意拖欠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除采取劳动保障监察和媒体曝光外,还要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确保事业单位尽快参加失业保险。??
  (一)对于拒不参加失业保险,也不履行其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或者故意拖欠失业保险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日常巡视监察、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加大对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的监察力度。对事业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等行为,及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个人缴费记录中相应扣减其缴费年限。??
  (二)对于应参保的事业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也不履行其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或者无故拖欠失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也可以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三)对于拒不参加失业保险,也不履行其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或者无故拖欠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凡其年度预算用财政拨款编列此项经费预算的,由经办机构将有关情况提供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直接扣缴。其中属于省级财政部门拨款的,扣缴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省级财政专户,不再返还各市,作为上解省级调剂金。??
  (四)凡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拖欠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工资基金使用审批手续。事业单位必须及时填报《工资基金手册》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记录”,并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使用审批手续时,以此作为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依据。?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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