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30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于2004年7月30日经邯郸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9月27日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保留和取消建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中的32项行政许可规定。
本决定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