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改委(工业经济促进局)、环保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更好的向社会提供清洁生产的政策以及技术、方法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现将组建我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加快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4)9号〕关于“选择技术实力强的技术机构作为我省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依托单位”的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河北省清洁生产指导中心(设在河北省节能监测中心)、河北省清洁生产中心(设在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等三家单位为我省省级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具体职责是:
1、制定全省清洁生产技术指南,指标体系及清洁生产规划;
2、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提供清洁生产咨询服务;
3、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清洁生产方案进行论证;
4、建立清洁生产专家库和信息库,向社会和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信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5、其它相关工作。
二、我省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清洁生产咨询服务体系,今后,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等相应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或单位(以下称为: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备案程序:
(一)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开展工作的条件;
3、具有三名以上取得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保证清洁生产绩效审核公正、公平、真实、可靠的制度和监督机制。
(二) 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过系统的清洁生产基本知识、清洁生产审核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清洁生产审核人员资格证书;
2、熟悉相应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等相关知识;
3、具有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能力。能独立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组织并指导方案实施、进行企业工艺流程分析、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4、坚持原则,求实诚信。
(三)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办理备案的程序:
凡符合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条件的省、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省环保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应向当地市发改委(工业经济促进局)、环保局提出申请,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备案同意后,方可按照所规定的审核范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相关工作。
(四)申请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申请备案函;
2、《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备案表》(格式见附件);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清洁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独立法人证明;
5、服务承诺及保障审核工作公正、公平、真实、可靠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在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时,可酌情聘请相应行业专家参加审核;有义务为企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对所提供审核报告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凡故意弄虚作假,提供不实审核报告的审核机构,不得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附件: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备案表(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