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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9-14    文件号: 冀财企[2004]7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省直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企[2004]5号)和《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冀财企[2004]38号)等规定,为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企业应当在9月底前委托或者变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与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审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金额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审计费用标准,按照被审计企业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签定后,企业应当在10月31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表的格式见附件。对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一般不应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说明理由,并予以披露。为同一企业连续执业5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企业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更换。
二、接受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审计业务必须由本所注册会计师完成,不得分拆后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施审计,并应重点关注规定要求的事项。
三、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备案的资料和报送的年度会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要进行认真核查,加强监督,按规定组织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检查质量公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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