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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9-21    文件号: 冀劳社[2004]7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从2004年7月1日起,我省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通过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构成的定量分析,经省政府同意,失业保险金的计发基数暂定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和涿州市每月419元,县(含县级市)每月369元,贫困县每月319元,计发比例不变。为做好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调整及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失业人员的关怀,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提高失业人员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调标工作落实到位。
  二、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同步调整。调整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补发差额部分。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失业人员增减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测算,统筹安排好资金,确保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新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河北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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