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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济信息中心关于加强经济信息市场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8-20    文件号: 冀经信市字[2004]4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经济信息中心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经济信息管理部门:

  根据今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对新办信息服务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作为前置性审批的“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经营资格审核”(核发《商品经营资格证》)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废止,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就此发布了第25号《公告》;《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定的“经济信息商品经营资格年审”、“经济信息网络和经济信息进出境的审查、登记”,作为我省第六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已在早些时候在媒体公布,相应法规、规章的修订也将随后进行。

  鉴于原法规规章确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废止取消,新的管理方式有待按法定程序补充修订,在这一过渡时期如何确保对经济信息市场发展情况的掌握,进而加强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工作,亟须做出具体规定。根据部分设区市经济信息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对全省经济信息管理情况的调研,现通知如下:

  一、依法改变对信息服务企业的管理方式。树立经济信息管理主体意识,依法行政,加强对信息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管理方式改原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前的经营资格审核,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的基本情况备案(见附件1);管理重点改原从业前的经营资格审核,为经营过程的动态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加大执法力度;约束措施除对信息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条例》、《实施办法》直接进行处罚外,还应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建议责令其停业整顿、变更其营业范围直至注销其《营业执照》。

  相应法律责任拟在法规规章修订时予以补充。

  二、与有关部门协调信息服务企业注册、年检信息共享。本着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经营环境,方便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原则,按职能分工与有关部门协手搞好对信息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并协调工商、统计等部门配合,组织辖区信息市场基本情况年报(见附件2)上报。一般每季核查一次辖区信息服务企业整体发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辖区信息服务企业备案信息变更(见附件3),并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服务企业注册、年检信息的共享。

  三、加强对经济信息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根据各级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分工,对辖区所有信息服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指导,上级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对下级经济信息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督导、考核,各级经济信息管理部门每年召开一次辖区经济信息管理专题会议学习交流经验做法并对业绩突出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通过上述扎实有效的工作,进一步摸清信息服务企业底数(含未办《商品经营资格证》企业),建立健全信息服务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建立信息服务企业动态数据库。

  四、加强对信息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条例》、《实施办法》的修订,对信息市场管理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信息市场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把培训从业人员作为培育信息市场的重要工作,尤其要做好面向社会的信息经纪人培训。

  五、明确管理主体,建立健全辖区执法与执法监督检查队伍。针对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全省经济信息系统机构及其职能变化,各设区市、县(市、区)尚未正式明确经济信息管理主体、经济信息管理职能的要报请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两级执法与执法监督检查队伍,为切实履行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能职责提供组织保障。

附件:1、《信息服务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2、《信息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3、《信息服务企业基本情况备案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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