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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抽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8-23    文件号: 冀财社[2004]4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验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抽验经费管理,强化财务会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药品抽验经费工作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国发[2000]10号文件等规定,根据现行财务制度,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药品抽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及时修订。

  河北省药品抽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抽验经费管理,保障药品抽查检验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药品检验机构。
  第三条 药品抽验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抽查检验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药品抽验经费的管理,实行统一安排、分级拨付、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药品抽验经费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药品抽查检验工作任务需要,专项安排。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药品抽验经费预算的组织编报工作;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药品抽验经费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按照预算
级次逐级拨付药品抽验经费。
  第七条 药品抽验经费预算的调整,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不得自行调整。
  第八条 药品抽验经费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药品检验机构管理使用,单独核算反映。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下达各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抽验任务和国家规定的单批次抽验费用标准核拨药品抽验经费。
  第十条 药品抽验经费主要用于药品评价性抽验、监督性抽验和针对性抽验以及复查检验的各项费用支出。
  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抽验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样品购置费;
2、对照品、标准品、参照品、实验动植物、中药材标本、玻璃仪器、试剂等购置费;
3、药品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维护、保养、修理费和检测环境净化费等;
4、药品抽查检验发生的技术资料费、技术鉴定评审费、送检支出、专项邮递费、抽样交通费等;
5、药品检验检测急需的单位价值不超过3万元(包括3万元)的检验器材支出。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购置的检验器材,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药品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药品抽验经费,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三条 药品检验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在药品抽验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药品检验机构,根据药品抽验经费实际发生额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议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拨入的药品抽验经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拨入经费――抽验经费”;拨出的药品抽验经费,借记“拨出经费――抽验经费”,贷记“银行存款”。
  第十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收到拨入的药品抽验经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抽验经费”;所发生的药品抽验经费支出,借记“事业支出――抽验支出”,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
  第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在“抽验支出”二级科目下设如下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样品购置费;
2、材料购置费;
3、维护运行费;
4、专项业务支出;
5、其他专项支出。
  以上五个三级科目分别核算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款发生的费用支出内容。
  第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由药品抽验经费购置的检验器材,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固定资产标准的,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
  第十九条 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抽验经费若有年终结余,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账务处理后,直接转入次年“事业结余――抽验经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药品检验机构,应接受省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抽验经费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抽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药品检验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药品抽验经费管理的内控制度的内部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药品抽验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增加支出项目,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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