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2004-09-01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4]23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5号)下发后,各市及有关部门要求对文件下发前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进行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冀劳社〔2004〕5号文件下发前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下同),凡没有执行冀劳社办〔1999〕156号文件的,在死亡当时其遗属按冀人发〔2000〕5号文件规定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的,可从冀劳社〔2004〕5号文件下发的次月起,按冀人发〔2000〕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其中,属于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由统筹基金支付,其他人员仍由原资金渠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