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冶金矿山主管部门:
根据《河北省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003]第7号令)精神,我委会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03]436号)。为切实做好我省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堵塞漏洞、分清责任,真正从根本上、源头上加强冶金矿山管理,保护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经研究,决定我省境内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企业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要填报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河北省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企业民用爆破器材审批表”(表格样式附后)。本表一式叁份,审批部门、公安部门和省冶金矿山办各执一份。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各市、县冶金矿山主管部门自制的审批表一律作废。市、县冶金矿山主管部门要到省冶金矿山办领取新的审批表,用新的审批表核定冶金、有色矿山企业所应购买的民用爆破器材品种、数量,为当地公安部门核发民用爆破器材购买证提供依据。各级冶金矿山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认真做好冶金和有色矿山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检查及核准工作,并将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名单及时提供给当地公安部门,切实做好冶金有色矿山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原由省国防工办直供火工器材的企业仍按原渠道、原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河北省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企业民用爆破器材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