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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局林业国际合作工作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2004-07-26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第一条 开展林业国际合作,是林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对提高我省林业科学技术水平,加快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搞好林业国际合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林业国际合作包括 :商签和执行政府间、部门间的林业合作协议及其他科技合作协议;派遣人员出国或邀请国外科技人员来我省进行技术座谈、科技考察、讲学、合作研究、技术咨询与培训;生物材料的引进与交流;聘请国外科技人员或我方科技人员受聘到国外担任科技职务;引进国外无偿援助、低息贷款、独资经营、合资合作形式进行的林业开发项目等涉外活动。

  第三条 对外交流项目选审原则

  项目安排须从省内林业生产实际需要出发。以应用技术和当前急需为主,优先安排与科技攻关、技术改造、重点建设工程等结合紧密和易于消化吸收的项目。凡省内、国内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再邀请和派出。

  第四条 出国团组要贯彻少、小、精的原则。任务必须明确具体,人员精干内行。出访时间尽可能缩短。不经批准不得增加顺访国家和地区及延长出访时间。不得安排同一单位的两名主要负责人同团出国。

  第五条 植物品种的引进引进植物品种,首先要了解其技术资料、国外表现、市场前景及与我省条件是否适应等基本情况。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引进。

  1、 国内已有引进的;
  2、 与省内条件不相适应的;
  3、 其产品在国内外近期无市场需求的;
  4、 消化吸收单位不落实的。

  第六条 对派出和邀请来华人员的要求

  要选派爱党爱国、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懂专业技术、身体健康、回国后能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出国。团(组)长要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不懂专业技术或与业务无关的人员不准随专业考察团组出国。参加国际科技学术会议、出国研修、进修及进行合作研究的人员,其外语水平应具有独立听、说、译的能力。

  拟参加省林业局以外出访团组的人员,须在报名前30天提交有关材料,经局领导审定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邀(聘)请国外科技人员,应目的明确。要调查清楚对方的工作单位和职务、专业范围、主要著作以及是否有真才实学,是否专业对口,身体能否胜任,对我是否友好等情况。

  第七条 审批。凡涉外活动,要将计划或方案报省林业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处审核,并经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外交流活动结束后的工作

  1、 对外活动(出访团组回国或接待国外来访)结束后,要在15天内写出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活动概况包括出(来)访的国外单位的基本情况、交流活动的经验教训、对方态度等,主要活动内容和收获,今后合作建议及措施。工作总结一式三份,报省林业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2、 做好交流引进成果的消化吸收、试验和推广应用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成果,不得据为己有。省林业局每年将采取报告会、座谈会、样品展览、汇编出访总结等形式,由出访人员将出访情况及收获向有关人员进行介绍、汇报和交流。

  3、 执行的对外合作项目,执行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将项目执行工作总结报省林业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第九条 对外交换科技资料、样品

  凡是可以出口或国内公开发行、出售的科技图书、期刊、资料、标准、少量种子、样品等,个人或单位可与国外交换或赠送。凡不属出口或国内不公开发行、出售的,对外交换、赠送时,要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条 对外交流所获资料、样品等实物的处理

  单位对外交换或出国团组经批准购买的仪器、样品、图书资料等应当归公,由派出单位保存并列出清单报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处备案。对于引进的技术、动植物品种等由引进单位进行观察、试验,并在每年年底前将试验情况、意见及建议报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处。科技人员自费对外交换获得的书刊资料,可由科技人员个人保存使用。

  第十一条 组织纪律

  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的管理。参加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的人员,要牢固树立“外事无小事”的思想和对外合作的良好形象,严格执行外事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机密。未经批准,不得提供不宜对外公开的数据、资料和情报。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承诺。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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