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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2004-07-27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林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林业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与智慧的结晶,是林业建设的宝贵财富。为做好林业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验收、推广交流及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林业科学技术问题,通过试验、调查、考察、设计和辩证思维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并获得一定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及学术价值的结果。

  第三条 林业科技成果管理的范围:

  (一)在应用研究、开发研究、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最终成果及具有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果。
  (二)科技成果在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成果。
  (三)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自然科学理论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科技成果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 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包括预审、鉴定、评审、验收等;
  (二) 负责科技成果的登记、归档、上报、宣传和交流;
  (三) 负责推荐或组织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让;
  (四) 负责科技成果的奖励;
  (五) 负责科技成果的跟踪管理及总结交流管理经验。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林业局负责管理由省林业局直接组织鉴定或接受其他部门委托鉴定的科技成果;
  (二)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的林业重大科技成果;
  (三)局直属单位和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二章 科技成果鉴定

  第六条 科技成果必须由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同行专家严格鉴定,并经组织鉴定单位签属意见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 省林业局管理的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根据成果内容要求,鉴定可分别采取如下方式:

  (一) 会议鉴定:
  对于必须现场测试又需向评委当面演示汇报的科技成果,采取会议鉴定。经过材料审查、质疑、答辩、讨论、现场测试等,由同行专家作出评价。
  (二)函审鉴定:
  对于不需现场测试或附现场测试报告及有关材料即能表达清楚的研究成果,可采用函审鉴定。
  (三)检测鉴定:
  对于已有对照标准的新产品项目,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委托法定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做出评价结论,再按照管理程序产生鉴定证书。
   (四)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和教育研究等方面的成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组织鉴定。
  1、 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根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经任务下达的专业主管部门正式进行技术检测和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2、已在生产实践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经过法定技术检测部门检测,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3、 已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证书的应用技术成果。

  第八条 未经省林业局立项的项目产生的成果,按隶属关系,属省林业局直属单位的报经省林业局,属市林业系统的报经市科委向省科技厅申请鉴定。隶属关系不明确的,一律通过市科委向省科技厅申请鉴定。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

  (一)根据研究内容的不同,必须提供鉴定和审核的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鉴定大纲、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应用报告、现场测试报告、资料审查报告、经费决算报告、试验方案、设计图纸、标本样品、照片录像及一切原始记录和采用的有关文件。凡认为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的应附有权威性的检索材料。所有材料必须完整准确。
  (二)林木、果树、蚕桑、花卉新品种,无论是采用选种、杂交、引种等方法培育,均须在适生范围内的三个以上不同立地条件下以当地主栽品种为对照进行区域试验,证明其速生、优质、丰产、抗性等优良遗传性状,超过当地主栽品种。
  试验期限:速生用材树种不少于二分之一轮伐期。生长周期长的不少于三分之一轮伐期。果树树种要达到盛果期连续三年以上。
  (三) 病虫害方面的研究成果,需在搞清其生活史及流行规律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有效防治措施。
  (四) 林产工业应用技术项目,需经三个月以上生产实践考核,达到产品质量稳定,设备运转正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具备小批量生产条件,并附使用单位试用证明。
  (五) 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和科技管理等软科学成果,需经有关单位采纳,并证明确有使用价值。
  (六) 对环境有污染的研究成果,需有配套的防护或处理措施。
  (七) 研究周期长的或成套技术成果,原则上不分段或逐个鉴定,对于具有独立应用价值或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果或单个技术,可酌情鉴定。
   (八)药品、食品、饮料、化妆品等方面的科技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鉴定程序:

  科技成果的鉴定,立项项目由下达任务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未立项项目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
  (一)具备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于每年三月底前,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将鉴定申请书、鉴定的全套材料提交组织鉴定单位。
  (二)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申请书后,在预审基础上,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鉴定及鉴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有关决定,并及时批复申请单位。
  (三)鉴定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鉴定单位确定。一般应由具有相关领域的高级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学者及科技管理和生产部门的代表7至13人组成。其中专家、学者所占比例应在三分之二以上。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鉴定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按鉴定大纲议程进行。
  (四)鉴定委员会对评价的正确性负责,有权要求成果完成者答辩或重复试验,如果成果完成者不能提供充分的文件,致使不能做出正确结论的,委员会有权在鉴定结论中注明。
  (五)通过后的鉴定意见,由组织鉴定单位审查,如发现重大问题,有权责成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或另行组织鉴定。鉴定意见中要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否则视为无效鉴定。审查合格后,组织鉴定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交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格式印制鉴定证书;
  (六)对应聘的专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技术咨询费。咨询费及鉴定会有关开支,由申请鉴定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鉴定内容:

  (一) 应用研究成果主要鉴定以下内容:
  1、 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完整;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
  3、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
  4、 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应用前景;
  5、 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计算、分析的可靠性;
  6、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二) 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鉴定以下内容:
  1、 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 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目的和标准;
  3、 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
  4、 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5、 存在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三) 科学理论成果主要鉴定以下内容:
   1、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成果被引用情况报告;
  2、 对该项目研究目的、意义的评价;
  3、 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有关数据、公式是否准确;
  4、 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其成果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5、应用理论研究成果还应审查其应用范围及可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分析报告。
  (四) 对推广项目在推广过程中产生的新技术成果,参照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内容办理。

第三章 科技成果登记、上报

  第十二条 各级成果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的科技成果,要进行登记,归档,并按隶属关系上报。
  (一)省林业局组织鉴定的重大成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上报。
  (二)各市科委组织鉴定的林业重大科技成果,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局登记。
  (三)跨地区、跨部门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三条 上报的材料要齐全,内容准确,主要材料包括:上报材料目录、鉴定会全套材料、鉴定证书或评审、验收证书。上报材料需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相同成果不重复登记,采取申报在先原则。上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四章 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是国家重要财富,各部门有合法使用各类科技成果的权利;成果完成单位有义务推广和转让自己的一切成果。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实行计划推广和市场转让相结合原则,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科技成果转让,按国家技术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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