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7-30 文件号: 办字[2004]16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工商局《关于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先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现就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私营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放宽冠用省名条件
(一)简化私营企业名称核准手续。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可凭有效证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不再提交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减少私营企业名称核准环节。名称核准实行即时办理制度。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由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直接核准,不再层层报批;只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人员应即时办理名称核准手续。
(三)开放私营企业名称查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企业名称的信息资源向社会无偿开放,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通利用互联网、固定电话和传真等方式进行企业名称是否重名的查询,为企业申办营业执照开辟一条“高速路”。
(四)降低私营企业冠用“河北”名称的注册资本条件。私营企业申请冠用“河北”名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万元降低为100万元,其中在农村开办的由原来的3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科技型、服务型、出口型企业由原来的3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其中在农村开办的由原来的300万元降低为30万元;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企业,持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国家及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可不受注册资本的数额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实有资产达到规定数额的,也可以申请冠用“河北”名称。
(五)放宽私营企业名称的行业限制。企业申请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表述行业特点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以上降低为3000万元以上;由跨5个行业降低为跨2个行业。允许企业名称在行业特点后使用“发展”字样,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
二、改革私营企业注册资本缴付方式,放宽注册资本限制
(六)私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为扶持中小私营企业发展,解决创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开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300万元一次缴付有困难的,经投资者申请,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上部分允许分期注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付未缴部分的50%以上,两年内全部缴清。投资人以全部出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后,方可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和登记注册为其他企业的投资人。
(七)申请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私营企业,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的,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按前置许可规定的最低资本数额缴付首期注入资本。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期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明企业缴付注册资本的实际数额。注册资本缴清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资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付注册资本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
(九)鼓励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申请设立从事科研、咨询、服务及开发的科技型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3万元。
(十)放宽高新技术的出资比例。投资人以经省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十一)支持规模型私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在省、设区市、县(市)之间自由选择注册登记机关和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降低农村私营企业集团的设立条件。在农村和小城镇投资组建的企业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低为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由原来的5个降低为2个,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由原来的1亿元降低为2000万元。
三、改革私营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方式,放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十三)改革私营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方式。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在经营范围核准时,根据企业申请,可核定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十四)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限制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外,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允许进入;凡是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能够进入的领域,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允许进入。
(十五)进一步清理前置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可以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十六)大力支持鼓励各种新兴行业发展。取消对担保、安全评估、质量认证、商标代理、社区居民服务等新兴行业的审批限制,允许自然人自主申请,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可办理登记注册。
(十七)大力支持私营企业开展筹建活动。对申请设立筹建的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在筹建期间开设银行账号、签订购物合同、采购企业筹建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经营范围核定为“企业筹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改革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简化审批环节
(十八)改革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审核程序。申请设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审核程序,由过去的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简化为“一审一核”两个环节。
(十九)自然人申请设立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外、不再提交其他文件、证件,如职业状况证明、暂住证明、外来人员就业证等。
(二十)简化私营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程序。私营企业申请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凭《营业执照》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不再提交原登记注册机关的核转手续。
(二十一)登记注册实行时限制。对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自受理之日起由法定的30天办结缩短为5个工作日办结;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自受理之日起由法定的30天办结缩短为2个工作日办结;名称核准的时限由法定的10天改为即时办理。
(二十二)转变工作作风。为方便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办公,咨询、受理、审核、发照、收费一条龙服务,咨询解答一次讲清、材料不齐一次告知、材料齐全一次办结。
五、改革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审核制度,放宽经营场所限制
(二十三)改革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调查制度。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或变更经营场所登记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对其申请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待登记注册后,结合对登记事项的回访,一并进行调查核实。
(二十四)放宽对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限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注册时,经营场所确实没有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权属证明的,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可以作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改革私营企业年检方式,简化年检手续
(二十五)改革私营企业年检制度。积极探索私营企业年检的新形式,逐步推行上门年检、巡回年检、预约年检、网上年检,以方便企业,提高年检工作效率。
(二十六)简化私营企业年检材料,扩大免审范围。私营有限公司办理年检,不再提交会计年度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计年度审计报告的企业除外)。对信誉好、知名度高或当年第4季度新设立的企业,可不再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查,直接通过年检(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除外)。
七、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制度,下放登记注册管辖权
(二十七)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辖权。为方便自然人就地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登记注册,并核发盖有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章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十八)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手续。自然人申请办理不需要进行前置许可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只需要提交开业登记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营场所证明,不再提交其他证件和资料。
八、改革日常监管方式,引导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觉守法
(二十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应当坚持以教育引导为主、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十)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 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因特殊原因没有按照报送年检材料,事后及时补办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
2. 公司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经警示后及时改正的;
3. 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确有其他免责理由,在公司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4. 企业为方便服务对象在异地设立的中转、仓储、分流(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除外)或者无偿咨询服务点,且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九、改革收费办法,减免有关费用
(三十一)为鼓励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增加农民收入,允许在农村从事无需按国家规定进行前置许可的零售活动的流动小商小贩自由经营,免予登记注册,并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三十二)农民在集贸市场上销售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注册,并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十三)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农民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试营业的,可先核发有效期3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十四)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个体工商户允许自愿登记注册,并免收相关登记注册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十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退役士兵、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凭合法的有效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