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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转发发改产业[2
颁布日期:2004-07-13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银监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发改产业[2004]941号《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要求,切实抓好我省焦炭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清理和规范工作,现将发改产业[2004]9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已成立省清理规范焦炭行业小组,负责全省焦炭行业的清理规范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另行发文)。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各市焦炭行业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要切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综合运用金融、财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调控和规范管理,尽快抑制目前焦炭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势头,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要按照国家《关于清理和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对焦炭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按要求填写《焦炭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和《焦炭生产企业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调查表》(具体要求见发改产业[2004]941号附表一、附表二),并与清理和规范意见(内容需包括:1、行业总体生产经营情况;2、分市县焦炭生产分布情况;3、在建、拟建焦炭项目情况;4、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及有关建议等)一并于7月2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邮编050051,电话:0311―8600501、8600502,电子信箱:hbcyc@126.com。
附件:发改产业[2004]941号《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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