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据省政府决定保留实施7项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的决定
颁布日期:2004-07-19 文件号: 石政发[2004]47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公布了保留的依据省政府规章设定的15项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我市对照实施主体情况作了上下衔接,经严格审核,决定保留7项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保留的7项行政许可项目的有效性延期至2005年7月1日。同时,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市的政府规章和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依据省政府决定保留实施7项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目录
(第一批)
序号 许可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1 属于国家和本省限制生产、 依据《河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发展的行业或者产品以及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证管理规定》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省政府1998年第9号令)
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生
产许可
2 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 市、县地方税务局 依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行办法》(省政府[2001]第25号
令)第十四条设定
3 城市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地摆设摊点的审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生管理实施办法》
部门 (省政府1994年第96号令)设定
4 人防工程改造批准 市人防部门 依据《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
管理办法》(1997年河北省政府、
省军区令第187号)第十三条设定
5 人防工程内设施设备拆除 人防部门 依据《河北省平时使用人民防空
批准 工程若干规定》
(冀政办[1993]9号,河北省政
府令1998年212号修正)第六条设定
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 县(市、区)以上 依据《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
案及有关资料审核、变更 公安机关 管理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2号令)
设计审核 设定
7 畜禽定点屠宰许可 商品流通主管部门 依据《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16号令)
第十三条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