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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7-01    文件号: 冀政办[2004]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精神,就我省如何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围绕落实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组织专家学者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撰写文章,继续对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以及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提高针对性,突出重点,注重宣传效果。
  (二)2004年7月1日前,结合我省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对行政许可法集中进行一次宣传报道。在省级主要媒体开辟宣传专栏、宣传热线;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利用宣传栏、黑板报、标语、展板、公益广告栏等宣传阵地,使全省上下再次掀起宣传热潮,营造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强大声势与浓厚氛围。
  省政府法制办要与省委宣传部、省普法办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具体的宣传报道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本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
  (三)省普法办要把行政许可法作为“四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列为2004年全省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和考试的重要内容,并组织专门力量,加大宣传力度。
  (四)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通过组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使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
  (五)省政府在2004年举办有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市长、县(市、区)长和省政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行政许可法专题学习班。由河北省行政学院主办,省政府法制办与省人事厅协办。
  河北省行政学院在对公务员的日常培训教学中,要把行政许可法作为主要课程之一。
  (六)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法制办下发的《关于对省直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的通知》(冀政法办〔2003〕78号)精神,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将本地、本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系统培训一遍,并在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培训和考试结果与行政执法证件年检结合进来,凡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予通过年检或备案,不得上岗从事实施行政许可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对全省行政许可法培训、考试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培训计划。
  (七)各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省人事厅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做出安排并组织实施。(八)在2004年7月1日前,省政府召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座谈会,届时请有关领导同志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
  二、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
  (一)省政府法制办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继续对省政府各部门上报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和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进行逐项审核,在作出有效性鉴定的基础上,将汇总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和依据在2004年1月31日前送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进行是否保留、取消或者调整的核定。
  省审改办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我省实际,在认真分析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对省政府法制办清理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和依据进行审查,并在2004年3月中旬前对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和省政府部门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取消、保留或调整的建议。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程序报批后公布。
  对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部门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要对照国务院公布的保留和取消的意见,及时做好上下衔接工作。
  (二)需要在我省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提出停止实施的建议,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需要保留、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以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增设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和实施主体需要修改的,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四)需要保留、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涉及省委文件规定的,由省审改办商有关部门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省委按程序报批;涉及省委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由省审改办商有关部门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省委有关部门处理;涉及省政府文件或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在省政府公布的决定中一并处理。
  (五)省政府和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条件、程序、期限和实施主体,与行政许可法和上位法不一致的,由制发部门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六)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其中,确有必要授权其实施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出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由自己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出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
  清理后保留、调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七)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八)对已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后,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以上第一、三、四、五、六项涉及的有关工作,要在2004年5月31日前完成。
  三、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建立以下制度并予以公布,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1、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将办理各种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以及已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都要在统一受理的窗口进行公示。
  2、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制度和内部具体的工作程序、工作流程。
  3、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解决好“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监督检查制度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包括形式、程序、方法、要求等内容,详细明了,操作性强。
  (二)各级监察部门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在2004年7月1日前建立健全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创造条件,积级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推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并注重实际效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县人民政府为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的探索。省政府法制办要注意总结经验,正确引导。
  (四)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方案、措施和办法。特别是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的措施,防止在管理方式转换过程中出现管理“真空”。实现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事前许可与事后监管的有机统一,确保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上述方面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四、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行政许可的制约监督。各地、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环节,制定相应的制约监督措施和办法。省政府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有关措施和办法要在2004年5月31日前报省审改办和省政府法制办。
  (二)2004年3月,省审改办和省政府法制办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得力人员,统一组织由厅级干部带队的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的清理情况,为迎接国务院第二季度组织的专项检查作好准备。
  (三)各级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手段,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监察。
  (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依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的监督。发现问题,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地、各部门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加强本地区、本系统贯彻实施各项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行政许可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五、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措施
  (一)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融入政府各项工作之中,认真研究部署涉及的各项工作,完善领导和工作机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提供有效的物力、财力保障,组织、指导和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抓好落实。(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实事求是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的测算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2004年7月1日前,财政部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列入行政机关预算。对违法收取费用,以及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部门,由监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收取的费用。
  (三)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涉及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的,由省编办提出处理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在机构改革时,要与行政许可项目的调整搞好衔接。
  (四)各地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联系和沟通,主动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相关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总结各地、各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上下一体、各方联动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态势和合力。
  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内涵的理解,进一步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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