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发电企业(电厂、机组)管理,加强日常监督,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精神,对我省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发电企业(电厂、机组)要求如下:
一、煤矸石发电企业(电厂、机组)的应达到的技术条件是:
1、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燃料占入炉燃料的(重量)比重必须达到60%(包括60%)以上;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燃料的比重计算公式:
煤矸石发电燃料的比重%=∑煤矸石、煤泥等发电用燃料量/∑发电用燃料量
二、煤矸石发电企业(电厂、机组)应达到的管理要求是:
1、健全计量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计量装置,准确计量各种燃料购进量、消耗量。
2、建立燃料管理制度。与供煤单位签订定购合同,有完善的燃料消耗原始记录、台帐。
3、严格化验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对进厂煤、入炉煤进行化验,入炉煤符合国家对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发电要求。
4、制定配煤责任制。对使用非一种燃料的企业,根据煤种化验结果,确定配煤方式和配比。
5、规范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煤矸石发电的进项税金、销项税金和应交税金,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企业要合理分摊各自应负担的进项税金,对使用关联煤矿企业的煤矸石发电的,购进煤矸石时要按市场价结算,并取得煤矿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金。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煤矸石发电企业的监督管理。凡取得《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情况表》(附后),报送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国税局各一份,各市审核后,于季后20日内集中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和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加强锅炉使用燃料的检测。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检测单位在执行检测任务时应当做到:
1、严格按照冀经贸资[1999]427号、资源函[2000]4号、冀经贸资源[2002]2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不得提前通知企业,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测或跟踪抽测,将《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2、应认真审检检测周期内企业锅炉所使用各种燃料用量,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对煤场各煤种样品进行化验,按化验结果区分燃料种类。审检企业锅炉使用燃料资料的时间,初次申报企业为:项目投产之日到初检前一月;跟踪抽检企业为:上次检测时间至本次检测时间。
3、在《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报告》中增列检测周期内企业锅炉使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燃料所占的比重。
(三)加强抽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煤矸石、煤泥发电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和检测单位检测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或达不到有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省发展改革委收回认定证书,取消检测单位检测资格,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已减免的税款要追缴入库。
附件:《河北省煤矸石电厂(机组)情况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