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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6-21    文件号: 冀发改运行[2004]72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业促进局)、财政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
为保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时足额集中上缴,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要按照《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财建[2003]1号)要求,将集中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收款单位:河北省财政厅,开户行:建行中华南支,帐号:130615008261028857。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以电汇的方式上缴,河北省电力公司以河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附后)上缴。与此同时,要将《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收缴统计报表》,及时报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河北省财政厅。手续费的返还仍按《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财建[2003]1号)执行。
二、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使用,并规范运作。在发挥好引导和鼓励企业提高效益的前提下,达到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的效果。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上,原则上实行收缴与使用挂钩,对没有收取城市附加费的地市安排少量示范项目,对应缴而不缴专项资金的市不安排项目。
三、为充分调动企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积极性。凡属于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的投资,省补贴标准为项目总投资的30%左右。2004年需省补贴的项目,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对省直和各市上报项目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导向计划,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下达或拨付省补专项资金。对2005年需省补贴的项目,按照《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财建[2003]1号)要求,务于9月底之前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中央和省属企业,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市、县属及以下企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发改委工业经济促进局、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2005年预算。
四、项目竣工验收和专项资金的拨付。对列入省级预算的电力需求侧项目,项目竣工后,要按程序及时申请验收。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接到中央、省属企业和各市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下达或拨付省补贴专项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该项目。
附件1、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收缴统计报表
2、河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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