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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河北铸造厂子弟学校移交地方管理的批复
颁布日期:2004-06-01    文件号: 冀政函[2004]6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冀国资呈〔2004〕73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将河北铸造厂子弟学校移交石家庄市管理。现批复如下:
  一、河北铸造厂子弟学校所占用国有资产按移交前账面资产数划拨石家庄市,由省国资委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变更手续。
  二、请按照省定政策,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国防科工办和石家庄市政府认真做好教师资格审定和非教学人员、退休人员的核定,认真办理人员交接手续和档案的交接、工资套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核定。依法规范移交接收在职人员劳动人事关系,接续好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河北长安胜利汽车有限公司、河北铸造厂做好此次移交接收的各项工作。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教育工作,确保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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