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在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资质、人员认证和公开选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5-24 文件号: 冀国资字[2004]18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省属各有关企业、河北省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省国资委总体工作部署,为做好2003年度省属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按照
“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和“统一组织、企业推荐、公开选聘”的工作程序,现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和人员认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和人员资质要求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资[2004]8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是: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年检结果的通报”(冀会协[ 2004] 17号)中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20名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中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过省国资委认可的企业效绩评价培训;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参加过财政部、中注协、省财政厅、省注协组织的企业效绩评价专业知识培训班,并且经过考试成绩合格,或者近三年内从事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并独立出具《企业效绩评价报告》和《企业经营效绩分析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人员认证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效绩评价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被评价企业认证盖章的《企业效绩评价报告》和《企业经营效绩分析报告》,其他能够证明参加培训的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上述证件经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备查,并留存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和有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联系方式。
参加省国资委企业效绩评价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尚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请一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审核无误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三、认证和公布时间
认证时间为2004年5月24- 25日,经审核符合选聘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于5月26日上午在省国资委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提供给省国资委组织的效绩评价企业选择推荐中介机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今年省国资委暂不选聘其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
四、企业推荐和公开选聘时间
5月26- 27日企业推荐三家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报省国资委核查后,由企业通知中介机构准备应聘书一式11份,应聘书直接密闭带到选聘现场交给工作人员;5月28日开始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具体时间地点和公选顺序另行通知。
上述要求已经在省国资委组织的企业效绩评价培训班上通知参加培训的各家会计师事务所和省国资委组织效绩评价的企业。
认证工作联系电话:
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0311-7902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