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4-05-27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第一章 总 则
第?D条,为加强对石家庄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中心及集中办公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性质和职责
第三条,行政中心是管委会的直属机构。
第四条,行政中心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大厅内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定审批大厅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各窗口行政审批或公共行政服务工作。
(四)协调联合审批中的重大事项,跟踪催办审批事项的运行和落实。
(五)负责集中办公的各项保障工作。
(六)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工作宗旨:强化“亲商”意识,树立良好形象,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服好务。工作原则:“一门受理,内部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工作标准:规范、高效、周到、廉洁。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自企业注册至项目投产全过程的服务。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由各有关部门提出,经管委会协调确定。
第七条,凡已确定在窗口办理的事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受理。
第八条,严格规范审批行为。行政服务中心承办的业务一律公开,包括公开业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所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收费标准,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承办人姓名、电话等。
第九条,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人员指第一个接待来访、来电者的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首问负责制遵循以下原则:
1.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立即予以解答或者办理;
2.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向来访者说明情况,并告知来访者负责办理该事项的部门;
3.在任何情况下,首问人员均不得对来访者置之不理,或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十条,各窗口承办业务内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调整或变更时,要向行政服务中心做出解释,并报经管委会批准。
第四章 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服务中心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代表原所在单位行使业务审批权,名单由派驻部门提出,经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上岗后2年不变。人事工资关系保留在原部门,身份不变,业务上接受部门的领导,日常工作受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努力熟悉相邻窗口工作业务,团结协作,相互帮助,共同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行政服务中心成立党支部,各部门派驻的工作人员的组织关系转到行政服务中心党支部,由行政服务中心党支部管理。
第十四条,各派驻部门对行政服务中心人员晋升和奖励时,需事前征求行政服务中心意见。
第十五条,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行为提出调整时,所在部门应及时调整。部门提出调换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顶岗换人时,要事前征得行政服务中心同意。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行政中心的工作人员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纪工委、行政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服务中心对每次考核结果归纳整理并上报管委会和派出部门。
第十七条,日常考核的范围:主要包括对窗口的考核和对人员的考核。
(一)对窗口的考核内容:
1.服务态度;
2.工作质量;
3.办事效率;
4.组织纪律;
(二)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1.职业道德;
2.业务技能;
3.出勤值勤;
4.工作实绩;
5.满意率(优秀人员达100%)。
第十八条,考核方式、方法
(一)窗口为评定的基本单位。
(二)日常考核每月统计一次,总分为100分;采用行政服务中心定时、不定时检查和大厅互评及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式记分(具体评分标准另定)。
(三)根据得分情况,每月评出本月优秀窗口2个,由行政中心报请管委会授予流动红旗;评出本月优秀工作人员2名,由行政中心报请管委会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每半年评选出优秀窗口3个、优秀工作人员3名,对优秀工作人员各给予500元奖金。
第二十条,窗口工作人员连续两个月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个月在70分以下的由派驻单位将其调离窗口,退回原单位。
第二十一条,在考核中有两次以上违反规定或者服务对象反映差的个人,年度内不能评为先进;在考核中有两人以上两次违反规定的,或者服务对象投诉较多的窗口,在年度内不能评为优秀窗口。
第六章 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窗口配备的办公微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统一由采购办采购,由行政中心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应爱护办公设备,不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
第二十四条,与各部门进行数据交换的窗口,必须用正版的杀毒软件,定期进行杀毒,发现计算机病毒时,应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及时上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不得在微机上安装与办公无关的软件,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不得把本窗口的软盘随意外借,未经许可不允许外来人员操作计算机或相关设备。
第二十六条,不得随意文件和重装操作系统。
第二十七条,下班前退出所有程序,特别是中心办公软件,以防数据丢失,并切断计算机电源。
第七章 督查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服务大厅设立督查和投诉窗口,负责接待和处理来访者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应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口头投诉记录或书面投诉的收件登记。
第三十条,对涉及一个部门或个别工作人员的简单投诉,应立即进行协调,当场做出答复;对较为复杂或涉及部门较多的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事项不能在期限内做出答复的,须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并向投诉者说明,待做出结论后立即答复投诉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行政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