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4―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5-18 文件号: 冀财[2004]10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2004―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级及省以下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省级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部分”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部分”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市、县级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共工程、室内外装修(饰)以及公共工程的货物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行管理的,由采购人委托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纳入《国家商务部进出口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机电产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委托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委托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具体标准为,省级: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市级:单项或批量3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县级:单项或批量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项目:省级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市级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的;县级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元以上的;市级单项或批量金额20万元以上的;县级单项或批量金额10万元以上的。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工程:省级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市级项目总投资5万元以上的;县级项目总投资3万元以上的。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必须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五、《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或河北省财政厅另行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目录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
六、《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公共支出与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北分网站(www.ccgp-hebei.gov.cn)为本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
七、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省2004-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