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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5-14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为做好2003年省属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我们制定了《省属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反映。

附件:省属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

  为确保2003年省属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组织指导,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评价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作组织

  评价工作组织主要是为开展省属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从执行文件、组织实施、人员确定等方面进行工作安排和布置。

  (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研究制定省属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工作对象、工作目标、组织程序等事项。

  (二)成立评价组织实施机构

  1、建立评价组织机构。本次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由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评价工作由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选聘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

  2、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所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大型国有企业审计资格和从事效绩评价工作的能力和经验,在行业中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质,并在最近3年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中介机构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参加省国资委组织的企业绩效评价培训,并且经考试合格,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审计或咨询业务的工作经历,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方法,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审计或咨询业务的工作经验。

  3、成立专家咨询组。企业效绩评价咨询专家由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负责聘请。专家咨询组主要由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中介机构等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选聘条件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统函字[1999]65号)" 执行。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如符合《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专家咨询组工作规则》中的有关条件,也可作为咨询专家。由于企业自身特点的不同,不同企业的专家有所不同,但对于同行业企业,相关行业专家尽量保持一致。

  (三)下达评价工作通知。由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向各评价对象下达《企业绩效评价通知书》,通知被评价企业准备和按期提供各种基础资料。同时要求被评价企业确定一名评价工作联系人。

  (四)设计相关调查问卷。为便于咨询专家对评议指标进行定性评价,真实反映企业的有关情况,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根据定性评价工作需要设计出相关调查问卷,由社会中介机构到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填答。

  二、工作实施

  (一)收集基础资料

  1、由评价工作组根据《企业效绩评价通知书》收集评价基础资料,审核基础资料的完整性,由所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具体的评价工作。

  2、评价工作组委派所聘社会中介机构深入企业,实地核实相关数据资料,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采集定性指标评价所需的基础资料。

  3、如社会中介机构在实际评价工作中还需要其他相关信息,需经由评价工作组通知被评价企业提供。

  (二)整理、核实评价基础数据

  1、所需基础数据主要由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整理被评价企业的相关基础资料,核实确认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

  2、如企业的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其他类型意见,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在核实基础资料时发现企业上报的资料与实际不符、基础数据前后口径不一,由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财统[2002]5号),按有关事项的重要程度提出对评价基础数据的调整意见,与评价工作组协商确定,必要时协商专家咨询组。

  (三)根据核实后的企业基础数据,对每户企业进行基本评价。其中:

  1、纳入企业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企业,对本届班子需评价企业连续两年的效绩状况,其中2002年企业效绩状况由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进行评价。

  2、实行年薪制试点且未纳入企业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企业,需评价企业连续两年的效绩状况,其中2002年企业效绩状况由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进行评价。

  3、省级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由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进行评价,或者由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选聘的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四)进行专家评议

  1、专家评议可以采取阅读文字资料、现场考察、问卷调查、召开情况通报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具体根据每个企业的情况以及相关专家对企业的了解程度确定。其中,文字资料主要包括由被评价企业按《企业效绩评价通知书》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关于企业的相关新闻报道等。

  问卷调查由评价工作组监督,社会中介机构评价人员发放和收回,不得经由企业内部人员间接发放或收回。

  (1)调查问卷的发放范围由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但问卷至少要发放到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的正式职工,以及有关一级子公司中的中层管理与技术人员。

  (2)对每户企业的有效调查问卷不应少于100份。

  (3)如果评价工作组认为现有问卷调查的内容尚不充分,不能完全满足评议的需要,经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调查问卷的内容。

  (4)调查问卷收回后,应当对调查问卷的发放范围、发放数量等情况,以及问卷调查的结果、本人对调查结果的总结及说明等进行统计整理,形成文字资料,以作为评价指标评价的基础。

  现场考察、召开情况通报会等专家评议形式,根据每户企业的实际评价情况具体确定。

  2、专家评议的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各企业的评价进展情况,协调相关专家,在基本评价完成后进行。但阅读文字资料、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工作,应在企业资料上报结束后先行进行。

  3、咨询专家对8项评议指标的具体打分采用" 背靠背" 的形式,各自独立判断,以使某些主观因素能够通过算术平均得到一定消除。

  4、在组织专家评议时,要求每位专家充分了解评议标准,也可以对有关标准做进一步细化,力求避免主观随意性。

  5、每位专家对企业的评议结果要签名,保留工作底稿,以便于明确责任和监督检查。

  (五)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综合评价结论

  1、根据定量评价结果和专家评议的定性评价结果,按照评价文件规定的权数,形成企业效绩综合评价结果。如果企业存在较大的历史遗留、社会负担等问题,应根据《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财统[2002]5号)进行调整。但调整前,所聘社会中介机构应与有关咨询专家及评价工作组共同研究。

  2、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企业,征求企业意见。如果企业对评价结论有异议,在取证的基础上经评价工作组研究后由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决定。

  3、在根据反馈意见对评价结果进行处理后,由所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评价报告和效绩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形成送审稿,经评价工作组审核后报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审定。

  4、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审定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形成正式评价报告,印刷成册,报送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

  三、质量控制

  省属企业(集团)效绩评价的实施工作,在省国资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的评价事务性工作主要由社会中介机构完成。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有效,必须做好省属企业(集团)效绩评价的质量控制工作。

  (一)参与评价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省属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此次评价工作做出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报送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备案,以便评价工作组了解每户企业评价工作的具体进展情况。

  (二)评价工作组应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在基础数据资料确认后,或基本评价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应不定期听取社会中介机构关于前阶段工作情况的汇报,以便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召开相关座谈会。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探讨评价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以保证评价质量,推动省属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四)做好质量抽查工作

  1、参与评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应对其工作的结果承担责任。评价报告形成后,由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价结果进行论证,对评价工作的质量进行随机抽查。

  2、对于抽查出有问题的社会中介机构,除追究其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外,取消其今后从事企业效绩评价业务的资格,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3、对于抽查出有问题的专家,除追究其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外,不再聘用其作为企业效绩评价咨询专家,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四、工作总结

  省属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应及时进行工作总结。

  (一)就评价组织实施过程、评价工作质量、工作组织方法、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完成评价工作总结报告 .

  (二)召开有省国资委有关处室、被评价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参加的企业效绩评价座谈会,总结本次评价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

  (三)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应用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束后,可以应企业要求,向评价企业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诊断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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