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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满城县交通枢纽工程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日期:2004-04-30    文件号: 办字[2004]9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加入收藏夹

  
  保定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满城县交通枢纽工程延长收费年限的请示》(〔2003〕保市府77号)和《关于满城县交通枢纽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环通公司分设收费站的请示》(〔2003〕保市府88号)收悉。日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市满城县交通枢纽工程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保留满城县交通枢纽工程收费项目。
  二、收费站点设置。该项目设置1个收费站点,具体收费站点在保涞路满城县东马村东1.2公里处。
  三、对过往车辆按以下标准收取通行费:小型车每日10元,中型车每日15元,大型车每日20元,重型车每日25元,特大型车每日30元。
  有关收费管理及通行费的免征范围,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四、收费年限至2013年12月31日。在核定年限内偿清贷款本息的,自偿清贷款本息之日起停止收费并拆除收费设施;在核定年限内无法偿清贷款本息的,应在核定的收费期限终止日停止收费并拆除收费设施,未偿清的贷款本息由当地政府解决。
  五、你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监督指导落实有关规定。有关收费站管理人员和收费人员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收费,热情服务,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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