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沧州市交通枢纽工程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日期:2004-04-30 文件号: 办字[2004]8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加入收藏夹】
沧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市交通枢纽收费工程重新办理立项的请示》(沧政请〔2003〕33号)收悉。日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市交通枢纽工程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保留交通枢纽工程收费项目。
二、保留1个收费站点不变,具体收费站点在104国道与市交通枢纽工程东段连接处。
三、对过往机动车辆按以下标准收取通行费:小型车每日10元,中型车每日15元,大型车每日20元,重型车每日25元,特大型车每日30元。
有关收费管理及通行费的免征范围,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四、收费年限至2013年12月31日。在核定年限内偿清贷款本息的,自偿清贷款本息之日起停止收费并拆除收费站设施;在核定年限内无法偿清贷款本息的,应在核定的收费期限终止日停止收费并拆除收费站设施,未偿清的贷款本息由当地政府解决。五、你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监督指导落实有关规定。收费站管理人员和收费人员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收费,热情服务,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