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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程序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3-30    文件号: 冀国资字[2004]12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纳入省外贸、工贸资产经营公司各企业、各投资公司控股子公司:

为了进一步履行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人职责,科学合理地确定省属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现将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纳入省外贸、工贸资产经营公司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者工资收入考核指标的确定

省国资委在审批省属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时,原则上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三部门下发的《关于改进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2]63号)和《关于做好2002年度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审批兑现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2003]93号)中所确定的考核指标,但必须明确:
(一)省国资委作为省政府授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首先应该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因此,在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时,要将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相应提高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标准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倍数值。
(二)企业规模可依据原省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所认定的六类标准划分,要具备企业规模认定证书(证明)。没有划分企业类型的企业原则上按小型企业标准确定。

二、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程序

从2003年审批工作开始,省属监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由省国资委负责审核、审批并组织兑现。具体申报和审批程序是:企业在每年4月份之前向省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财务决算表、统计年报、效绩评价报告和《河北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表》(见附件),提供企业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并提出经营者工资收入初步意见。申报材料要齐全、规范、真实有效。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和统计数据对企业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所在企业。企业应将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向企业职工公示。如没有特殊情况,6月底之前,由省国资委按照企业审报顺序在两个月内分批行文进行批复并组织兑现。

三、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监督与检查

经省国资委审批的工资收入是经营者在本企业领取的全部收入,不得再领取本企业的其他工资性收入和其他任何奖金。省国资委每年将定期对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兑现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从其他渠道领取工资的非法收入要予以纠正和严肃处理。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结果和兑现情况,企业也要向职工公开公示,接受职工的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河北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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