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批准石家庄市等20个市(县、区)为首批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批准石家庄市等20个市(县、区)为首批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
颁布日期:2004-04-16 文件号: 冀科政字[2004]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加入收藏夹】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根据国科发农社字[2004]82号文件精神,及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国家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进行实地考察。批准石家庄市等全国20个市(县、区)为首批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为河北省争得了荣誉。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希望你们对在本地区组织实施这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相应表彰与奖励。
希望市政府通过此项工作要加强对示范市(县、区)工作的指导,重视示范市(县、区)工作的建设与发展,积极做好协调工作,抓紧对示范市(县、区)科技进步规划及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为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探索经验,提供示范。
附件:国科发农社字[2004]82号文件。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等20个市(县、区)为首批
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开展2001- 2002年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暨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的通知》(国科发农社字[2002]509号)精神和《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十五”期间,科技部将分三次在通过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并获得先进称号的市(县、区)中,遴选出部分推动科技进步成效显著的市、县、区为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经组织专家组对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所推荐示范市(县、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经研究,批准河北省石家庄市、吉林省敦化市、江苏省江阴市、浙江省乐清市、安徽市宁国市、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鹰潭市、河南省巩义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金凤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石河子市,北京市朝阳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浙江省杭州上城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湖北省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为首批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重视示范市(县、区)建设与发展,积极做好协调工作,抓紧对示范市(县、区)科技进步规划及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对示范市(县、区)工作加强指导,为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探索经验。提供示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