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4-21 文件号: 冀财综[2004]4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冀发[2003]27号)中“清理、压缩收费项目”的要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许可法清理行政审批收费的部署,决定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
通过清理整顿,全面掌握各级、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情况;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归并相近或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合法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收费听证制度,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规范收费行为,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制止乱收费,减轻社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现行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行清理。未按规定清理和公布的收费项目将一律取消。各级、各部门和各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含原国家物价局、原国家计委)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依据省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根据省政府规章或者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上述方面外的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必须立即纠正。经营服务性组织采取自愿有偿方式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组织
清理整顿采取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方式进行。全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共同负责;各市、县(区)财政、物价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上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对下级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组织和指导;省直垂直管理的部门要对本部门直属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组织和指导。
四、清理审核现行收费的原则
在各执收单位全面清理现行收费的基础上,市、县财政、价格部门和省直各执收部门要遵循以下原则提出审核意见。
(一)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涉企、涉农和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和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设立的收费项目,已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应予取消。
(三)重复设置但仍有保留必要的收费项目,应归并或调整。
(四)确需保留但收费标准偏高的项目,应降低收费标准。
(五)对既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未经省以上政府和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立即停止征收,并主动自查自纠,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第一阶段:从2004年4月20日至2004年4月30日,为全面清理阶段。各执收单位对本单位现行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文件依据进行全面清理,逐项核对无误后,填报《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写出书面报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附有关收费依据分别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和主管部门。省垂直管理的执收单位的《2004年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登记表》和书面报告逐级上报至其省主管部门。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收费,执收部门和单位在附送有关文件的同时,还要在《2004年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登记表》的“收费文件依据”栏中标明有关收费规定的章、节、条、款、项及有关具体内容。
第二阶段:从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5月15日,为审核阶段。具体要求是:
(一)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对本级执收单位报送的清理整顿报告和《2004年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登记表》进行审核、汇总,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经济社会形势发展要求的实际情况提出取消、保留或调整(包括归并项目、降低标准等)的审核意见,填制《2004年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写出书面报告,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各省辖市报送收费清理整顿报告的时间为2004年5月20日以前。
(二)省直各部门对直属执收单位的收费清理整顿报告及《2004年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登记表》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现行收费项目提出取消、归并调整或保留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写出书面报告,连同《2004年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于2004年5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
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在报送清理整顿报告和《2004年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时,要附送电子文本。
(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汇总各市及省直部门的收费清理整顿报告及《2004年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市及省直部门的建议,提出审核意见,于2004年5月30日前报省政府审批。
第三阶段:从2004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为公示公告阶段。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保留、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在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向社会公布收费目录、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执收单位的收费公示工作,落实有关《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决遏制乱收费行为。
第四阶段:从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3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县收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通过检查考评,对各市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规定的具体措施,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格,各级各部门和各执收单位要高度重视,识大体、顾大局,认真清理审核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工作,确保填报情况真实、完整,审核意见切实可行,并按规定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1. 2004年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登记表(略)
2. 2004年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略)